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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过期食品不得退返厂商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2月02日    关注度:     【字体:

 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今后将有自己的专柜,将挂上醒目的标志。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对即将过期食品作出了要求。随后,本报对杭州大宗超市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处理情况做了报道,发现杭城已经有超市设立了“临保”食品专柜。

    昨日,记者从杭州市工商局消保处了解到,其实,早在国家工商总局对临保食品作出要求之前,我省从去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对临保食品做出规定。《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

    浙江规定设立

    “临保”食品销售区

    记者从杭州市工商局消保处了解到,目前,还没有收到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文件。不过消保处副处长陈劲松告诉记者,我省从去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已经对“临保”食品作出规定。

    记者看到,该《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

    陈劲松告诉记者,目前,杭州大宗超市如华润万家、世纪联华都设置有“临保”食品专柜或专区。不过,该《办法》对“临保”食品的要求是非强制性的,一些小型食品经营店和城郊接合部的食品店,不一定能按照要求做到。

    杭州市工商局消保处对杭城的大宗超市做过相关调查,发现大部分超市对临保食品都有管理制度,但有些没有标注明显标识。

    过期食品不得退回厂商

    虽然此次国家工商总局是对“临保”食品作出规定,但消费者最担心的还是过期食品。

    “过期食品的退市制度,浙江是走在全国前列的。过期食品绝对不允许退货。”陈劲松说,过期食品退回到厂商,可能会让过期食品二次流入市场。所以,工商部门都要求经营者及时销毁。

    《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称,食品经营者在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过程中,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有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过期变质食品销毁及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部门表示,消费者若发现有经营户销售没有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拨打12315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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