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安动态 >> 浏览文章
黑龙江省出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1月28日    关注度:     【字体:

本报讯(衣晓峰 董宇翔 记者 郑伟) 举报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使用非法添加物、滥用食品添加剂,购销和加工病死畜禽,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等将列入奖励范围,奖励金额最高可达5万元。这是我省相关部门于日前出台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的。

  办法强调,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可分为三个等级,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可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以及举报等级按照货值金额的2%、1%、0.5%计算。货值金额按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最高奖不超过2万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200元至500元的奖励。其中,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500元至2000元奖励;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根据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1000元至2000元奖励;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在按上述规定奖励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天价鸡比普通鸡多了什么?
下一篇文章:南开质监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确保节日安全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