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安动态 >> 浏览文章
千万元假发票案引争议:老板免罪 员工判刑十年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21日    关注度:     【字体:

 

 福建一公司非法购买千万元假发票案引发争议

  据新华社电一个公司的普通职员,在没有任何人指使、无任何获利的情况下,是否会为公司非法购买巨额假发票?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达千万元的大案所作的判决,近日又起波澜:被告之一张建的亲属认为判决不公,准备继续申诉;“小虾定罪,大鱼开溜”的判决结果更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检院指控老板指示员工购假发票

  2008年9月,福州市马尾区税务部门在税务核查时发现福建元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元盛公司)有4张总金额超千万元的发票是假发票。经马尾区公安局经侦大队详细侦查后,确认元盛公司非法购买了4张假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涉及金额达1700多万元。

  马尾区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年初,时任元盛公司董事长的林某要求业务经理张建购买虚假进项发票,并提供了造假者的名片。其间公司出纳、林某的胞妹林某某应林某要求多次催促张建办理此事。同年3月,张建按名片联系并购买了4份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费款书,完税价1500多万元,税款200余万元,价税合计1700多万元。张建将4份发票给了林某某。2008年9月,税务部门发现了该4份假发票,立案查处。林某召集工厂总经理荣某等员工分工制作虚假购销协议等票据,根据4张假发票炮制虚假交易的其他票据。公诉机关指控元盛公司、林某、林某某、张建都犯了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老板仅因妨碍作证被判14个月

  2010年12月,马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基本认定了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但最后判决:认定元盛公司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单位犯罪,对元盛公司处以罚金200多万元,张建被以同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然而,林某和林某某却未被追究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而只是以妨碍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理由是林氏兄妹称买假发票是张建自己决定并实施的行为,他们此前并不知情。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在二审中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二审判决后,元盛公司被处罚金200多万元,张建也被关进监狱。而林某和林某某则很快被释放出狱。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马尾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此案的民警吴如善。他说当初此案立案后,他们经过了长时间大量的调查取证,证据链条准确完整,经侦部门出具的起诉书指控罪名与检察院公诉书指控罪名一样。在他这么多年的办案生涯中,公安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和检察院一起指控的罪名不被法院采纳的,这是唯一一次。

  多名法律专家对判决提出质疑

  多名法律专家看过判决书后均认为:该判决存在很多疑问。其一,1700多万元这样大的假发票开具前,作为老板竟然不知情,根本站不住脚;其二,虚开发票的真正受益人是公司老板林某,很难想象张建没有领导授意,会主动去冒着坐牢的危险做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其三,从林某事后组织伪造虚假交易单掩盖假发票事件,也可以反证其事先知情;其四,二审判决更是前后矛盾。

  记者就此案中的疑问采访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庭审法官称,庭审中确实没有发现张建在购买假发票过程中有获利行为,但其动机确实不明。由于唯一的物证——名片已经找不到,而且张建说林某提供给他的传真号码、票面内容清单都找不到了,他曾经跟对方联系的手机卡也丢了,他说是林某授意他去购买假发票,这只是言词证据,没有物证和书证,证据链条不全。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西安将禁餐饮业提供一次性筷子 违规可罚2000元
下一篇文章:济南1217家食品企业实现在线监管 推进食品安全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