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的包装及标签上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内容,大肆炒作“特供”、“专供”概念,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特别是一些经营者使用含有“国
使用含有“国家机关专供”、“国家机关特供”的包装及标签,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工商局从10月8日起至10月25日止开展清理整顿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
此次对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广告宣传中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进行清理检查的重点是:白酒、葡萄酒、啤酒、茶、食用油、乳制品、饮料、香烟、水果、大米等日用消费品及上述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大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批发零售市场、烟酒销售店、宾馆饭店等销售场所;电视、报纸、期刊、广播、互联网等广告发布媒体。
此次开展清理整顿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清理内容是;1、出现“专(特)供×××(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专用”、“×××省(市)指定接待专用产品”、“军队特供”、“军需特供”等国家机关的名义及类似内容。2、生产经营者无事实依据,假借“特供”、“专供”或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3、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或类似内容。4、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的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商品。5、含有“特供”、“专供”等其他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内容。
在开展清理整顿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中,该局将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和广告监测力度,指导企业规范商品包装、标识标注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违法广告宣传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撤除市场上流通的违法商品包装、标签,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
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工商局
李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