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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工商局公布10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12月15日    关注度:     【字体:
 河北新闻网12月15日讯(河北日报记者马建敏 通讯员翟永刚)今天,石家庄市工商局对前两月查处的10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件进行了曝光。

    案例一:石家庄美达食品饮料公司销售仿冒“露生元六个核桃”案

    深泽县工商局根据举报调查发现:石家庄美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露生元六个核桃”,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养元六个核桃”名称、包装、装潢基本相同。根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2616.8元;处以罚款27383.2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石油分公司销售未按规定标注贮存条件食品案

    新华区工商局在日常巡查发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石油分公司,因进货人员把关不严,在进货食品中,掺杂了11种未按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并在其下属分支机构和平路第二加油站超市和航空加油站超市进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销售的食品;3、没收违法所得380.73元,并处罚款19619.27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梁小英经销标签标注不合格产品案

    桥西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销标称“天享食品厂”生产的“仔仔QQ脆香辣牛肉味膨化食品”,包装上未标注生产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标签标注不合格的产品;2、处以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四:高四小未按规定建立进销货台帐案

    井陉县工商局城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进销货台帐;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处以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五:李玉辰未按规定办理食品流通许可销售食品案

    栾城县工商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火腿肠,货值1800元,盈利1200元; 以上行为属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罚款98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六:石家庄高新区牧佳门市部销售检验不合格食品案

    高新区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销的天津市蒙缘乳品厂生产的“锅巴”、抚顺市美的好食品厂生产的“超级虾味条”进行抽样检测。经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上述产品为不合格产品。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并处以罚款1368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七:皮新良销售仿冒知名品牌食品案

    桥东区工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2010年10月15日 以8元价格购进蜂蜜500瓶,以12元价格进行销售,该蜂蜜与知名品牌“百花牌”包装标签相近似,误导消费者。以上行为违法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八:晋州市鸿庆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索证索票案

    晋州市工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公司于8月份开始经营白酒,在进货时未按规定审验供货人的经营资格,索要食品合格证明。

    经查:其3家供货商全部没有经营资格证明。自经营以来,销售没有审验和索要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白酒经营额11万元,获利9500元。当事人行为违法了《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172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案例九:辛集市泰和商业大楼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

    辛集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销售的马蹄酥已超过保质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马蹄酥13盒;2、没收违法所得2元,并处以罚款11998元,上缴国库。

    案例十:高邑县国庆粮油经营部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案

    2010年10月2日,高邑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贮存食品,当即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10月5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该经营部仍未按要求贮存、销售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处以2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石家庄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食品经营者必须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食品;所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经营中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食品退市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要建立进销货台帐,以实现对问题食品的追溯;要按法定要求贮存食品,不销售过期、三无、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切实对广大消费者负责。所有食品经营者,尤其是实行统一配送的经营者,必须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把好进货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自律,否则,必然要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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