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鱿鱼丝含甲醛 市民10倍索赔
来源:数字报刊    更新时间:2010年11月25日    关注度:     【字体:
 

  乐天超市返还杨先生72元买鱿鱼丝的钱,杨先生返还手里还剩下的那一袋手撕鱿鱼丝!

  法官有话说

  要把消费者

  放在第一位

  官司结束了,但法官的工作并没有结束。在案后释法的过程中,审理本案的法官提醒超市,一定要把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对食品的把关和厂家的审核上要更加严格,特别是那些没有信誉或出现过质量问题的企业,一定要慎之又慎,以防类似的问题再次出现。一旦消费者因为食用不合格食品出现了不良后果,企业就要担责,这样一来,不但企业将付出更多成本,还会对社会造成不好的影响。

  同时,法官还想通过媒体的报道提醒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要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诚信经营。只有提供放心食品,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手撕鱿鱼丝,是近年来新兴的小食品,也是很多市民的最爱。然而,如果有人告诉你,这种开袋即食的食品中可能含有甲醛,估计很多人都会感到恐惧。市民杨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他一举将卖鱿鱼丝的超市卖场以及总店告上了法庭,根据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索要10倍赔偿。此案一审判超市给予10倍赔偿,但这赔偿还没到手,二审改判超市只返还杨先生72元货款。

  虽然10倍赔偿没有到手,但杨先生的诉讼也多少产生了些警示作用。厂家如何诚信经营,打假人究竟是净化市场的斗士还是借机牟利的职业,都成了人们据此议论的话题。

  —— 事件回放 ——

  鱿鱼丝含甲醛

  市民索要赔偿

  2010年1月13日,杨先生在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一号桥分店(以下简称一号桥分店)买了10袋“华星源”牌手撕鱿鱼丝,生产厂家为大连华星源祥和食品有限公司。鱿鱼丝一袋7.2元,一共花了72元。2010年4月30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产品进行食品质量抽样检验时,检验该产品甲醛检验结果为43.32mg/kg。随后,杨先生将一号桥分店和其位于北京的总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依据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索要10倍赔偿。

  一审河东区法院支持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退还货款并10倍赔偿。二被告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后者审理后做出改判,令乐天超市返还杨先生72元买鱿鱼丝的钱,同时杨先生返还手里还剩下的那一袋手撕鱿鱼丝。

  ● 再 问 鱿 鱼 丝 案 ●

  涉案鱿鱼丝到底合不合格?

  作为普通市民,人们听到这件事后,第一反应是问一句,这件事是不是真的?手撕鱿鱼丝中如果有甲醛,会不会对身体有害?对此,相关当事人各有说辞。

  超市

  承认含甲醛但对身体无害

  关于手撕鱿鱼丝中含有甲醛,涉案超市是承认的,但是他们认为,这么低的甲醛含量不会对人体造成损害,并在法庭辩称,手撕鱿鱼是干制水产品,自身就含有甲醛成分,而且涉案鱿鱼丝产品中的甲醛还不是人工添加的,是自然产生的,不会对消费者身体造成损害。

  为了证明上述说法,他们还出具了厂家书证,即辽宁瓦房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分别于2009年11月6日和2010年8月26日对涉案手撕鱿鱼丝作出的结论均为“合格”的检验报告。因此,超市方认为,自己在进货过程中尽到了严格审核义务,更不存在“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在销售该食品的情况。对此,杨先生虽然认可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但对超市所要达到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法院

  最终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对于两方说法,河东区法院认为,一号桥分店、乐天公司虽抗辩其销售不合格食品并非明知,但考虑食品卫生安全关系消费者的人身健康,而且甲醛对人体危害程度非常严重,一号桥分店在销售食品时应严格遵守质量检验制度,其在未对该批次食品审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销售,应视为明知,故对其抗辩不予认定。

  市二中院认为,超市一方出具的报告是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进行的委托检验,其检验内容中并不包含甲醛含量。而本案所涉产品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甲醛含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公告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是有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结果,二上诉人(即超市一方)没有证据否定该公告的效力,相关技术委员会关于干制水产品甲醛含量的说明也不具备否定上述公告的效力。因此,市二中院认为,即使有关质量检验部门出具了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法院仍应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公告认定涉案食品为不合格产品。

  法律如何考量职业打假人?

  市民

  打官司显得很“专业”

  案中显示,杨先生是个“70后”,为自由职业者,为了打这场官司,他还请了两个律师。没有任何一个字眼称他是“职业打假人”。但是,人们还是将他和职业打假人联系在了一起。因为他一次性买了10袋鱿鱼丝,而且在起诉时,只把超市列为被告,省却了向远在大连的生产厂家讨说法的时间成本,显得有些“专业”了。

  法院

  并未考证当事人身份

  法院并未考证当事人的这一身份,简言之,当事人是否是职业打假,与他们没有关系,但是在判决书的表述中,还是可以看出一些差异。一审河东区法院认为,当事双方之间的消费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杨某作为消费者支付了费用,一号桥分店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应予以10倍赔偿。

  而市二中院却认为,当事人杨先生从一号桥分店购买食品,双方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一号桥分店应保证出售食品的质量安全。一号桥分店销售的手撕鱿鱼不合格,应退货。但该法院同时认为,杨先生并不能证明两名上诉人系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其购买并食用的食品并未对其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没有明显的损害后果,因此他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情形,其上诉主张按货款的10倍进行赔偿的请求无法支持。据此,市二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的规定,改判超市退还给杨先生72元货款,同时杨先生返还剩余的一袋鱿鱼丝。

  昨天,市二中院相关工作人员就此解释称,从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可以看出,二审法院在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时候,尺度把握得较严一些。“既要规范正常的市场秩序,又要保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个判决是经过多方合议审慎得出的结果,我们认为是客观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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