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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酸奶过期引纠纷 购物小票算不算证据?
来源:荆州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0年10月25日    关注度:     【字体:

  近日,荆州区的孙女士向荆州市工商局12315投诉,她在超市购买了几盒过期的光明酸奶,拿着超市购物小票去找超市投诉时,遭到牛奶代理商和超市拒绝。

  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 徐友明)近日,荆州区的孙女士向荆州市工商局12315投诉,她在超市购买了几盒过期的光明酸奶,拿着超市购物小票去找超市投诉时,遭到牛奶代理商和超市拒绝。几天的争执,让孙女士伤透了脑筋。

  近日,记者在荆州区屈原路某超市外,见到了孙女士和光明牛奶代理商,他们仍在为过期酸奶的事情争吵。

  孙女士说,她已经怀孕六个月了,在10月15号当天,她到屈原路这家超市购买了六盒过期酸奶,回家喝了一盒后,细心的丈夫发现,妻子购买的这几盒酸奶都过了期。

  购买酸奶后当晚,孙女士拿着超市打印的购物小票就来到该超市投诉,要求超市方送她到医院检查身体作为补偿,超市方没有出面,而是要光明牛奶荆州代理商送她到医院。

  在身体检查上,双方一直争执不下,最后,双方在一起协商如何一次性解决纠纷。孙女士说,既然不做身体检查,就赔8000元钱。光明牛奶代理商说,这是敲诈。

  光明牛奶代理商说,说不定孙女士等人是在10月15号之前,就购买了这几盒酸奶,等到产品过期后,再到超市弄到一些同品种不同批次的购物小票,做他们的“业务”。

  对此,孙女士一家人予以反驳。

  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钟鼓楼工商所的执法人员,要求光明牛奶代理商、超市方、消费者到所里接受调查。超市方在接受调查中辩称,顾客手持的小票不能成为顾客索赔的凭据。

  但是,工商执法人员发现,消费者电脑小票上显示的商品条码与印在商品上的条码是一致的,而且,商品就是出自该超市。这批过期酸奶与该超市脱不了干系。

  对此,超市方又转而辩称,顾客手持的发票可能是假的。

  一张购物小票还不能说明问题吗?工商执法人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对商家提出任何质疑,商家都必须配合调查、并积极举证;而不是商家要求消费者去举证。

  【编后】目前,钟鼓楼工商所正在对10月15号当天该超市的进货、出货台账进行检查。如果电脑小票上的数据确实与台账上对应一致,相信超市想赖也赖不掉,工商执法一定会为消费者讨回公道。记者也将对此事进行跟踪。

  来源:荆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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