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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药品冒充非药品“沉疴”需下猛药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08日    关注度:     【字体:

当前非药品冒充药品现象,已经引起消费者和管理者的高度重视。随着全国专项整治活动的深入开展,一大批“李鬼”纷纷现形落马、查封下架,有力地维护了群众用药安全。但是,目前,药品冒充非药品现象已成“沉疴”,亟待“猛药”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而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这些“非药品”大多含有药品的成分,主要类型不外乎以下五种:一是名称与药品通用名称完全相同的食品、保健品、消毒产品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例如有的冠以“甘草片”、健胃消食片、蜜炼川贝枇杷膏、各种维生素等名称;二是名称包含药品通用名称并明示有治疗效果的食品、保健品、消毒产品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三是采用与药品通用名称同名或近音、谐音的产品名称。例如:“×××慢严舒柠好爽糖”;四是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用语的食品、保健品、消毒产品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五是新闻媒体进行疗效宣传的食品、保健品、消毒产品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如“×××皮炎平软膏”,虽然披着“消毒品”的外衣,但其成分主治功能与“999皮炎平”无异,是典型的药品冒充非药品。这些产品的共同特点是:多以保健品、消毒品或化妆品等形式生产和销售;不同程度地添加了药品成分;在名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等标识上仿照药品;在广告宣传和促销方面擅自夸大这些产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功效。由于这类产品中部分未经严格检验和审批,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发生药害事件,成为新的用药安全隐患。同时,这类产品的存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药品市场生产和流通秩序,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已经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之一。

药品冒充非药品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规避国家药品监管,赚取巨额利润。这些“挂羊头、卖狗肉”的产品第一不要研究成本,第二不要临床试验,第三不要国家审批,在出厂之前不要检验,在生产和流通过程没有严格要求,生产成本大大降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鉴于保健品、消毒品在基层归卫生部门管理,当前,药监部门只负责国药准字号的药品监管,在机构改革未完成、监管职能未调整到位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去查披着“化妆品”、“保健品”、“消毒品”外衣的非药品。由于冒充非药品的药品批准文号往往是假冒的,基层卫生部门多以没有审批、监管依据不充分等为理由不去管,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管上的“真空”,为药品冒充非药品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针对市场上这些实为药品、却披着“消字号”、“健字号”、“妆字号”等外衣的非药品,建议对症施治,下“猛药”整治:一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公众认清“非药品”的本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现代新闻传媒的作用,同时,通过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口号、悬挂过路横幅、出办板报、发放明白纸等多种方式,积极向社会群众宣传药品冒充非药品的表现方式、伪装手段、社会危害及辨别方法,增强用药安全意识和辩假识劣能力,在社会上形成人人抵制药品冒充非药品、人人参与打击药品冒充非药品的浓厚社会氛围。二要加大教育力度,使经营企业切实做到“自律”。组织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在药店、药铺(卖场)内显要位置张贴通告,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凡发现有经营药品冒充非药品等违法产品,一律自行撤柜并立即停止销售。对拒不整改继续销售非法产品的,一经查获,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源头治理。在实际执法中,除做好管辖以内的行政执法外,要积极与这些商品生产企业所在的监管部门搞好沟通协作,督促其“自律”。三要加大查处力度,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以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非药品”为对象,以名称与《中国药典》(2005年版)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完全相同的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名称包含《中国药典》(2005年版)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并明示有治疗效果的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用语的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对于卫生部明确不纳入消毒产品管理的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用语的产品;被确认为假冒批准文号的非法产品等五类产品为重点,进行集中整治。一经查实,凡属食品(含保健食品)类的,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并严格按照本法第八十六条或八十七条分别予以处罚。对于除此之外的其它含药品成分的非药品,视情况定性为假药,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并依照本法第七十四条按销售假药进行处罚。  万照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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