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首部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6月1日正式施行
据乌鲁木齐在线报道,6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要求,学校食堂要对给在校学生供应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存放,并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5月21日,记者从新疆教育厅了解到,《办法》是新疆首部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不具备条件食堂不得制售凉菜
《办法》要求,学校食堂应制定留样管理制度,并坚持做到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就餐场所设置要满足学生就餐人数需求的流动洗手、餐具清洗设施。学校食堂建筑设计、功能区设置以及卫生设施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和配置。
不具备条件的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的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凉菜。制售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含高职高专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其内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要求。
审查结论为差的学校食堂不发许可证
《办法》规定,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学生食堂的卫生许可审查,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食堂量化卫生许可评分表》,审查评价结论为良好或一般的,发放卫生许可证,审查评价结论为差的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
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一年内,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学校食堂进行常规的卫生监督,确定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等级。审查评价结论为差的学校食堂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仍达不到标准的学校食堂应当停止生产营业。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
学校食堂法定代表人为校长
《办法》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则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法律规定的卫生许可。学校卫生工作实行学校校长负责制,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负责督促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学校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学校每年投入的卫生经费不低于教育经费的1%。
学校食堂,包括承包、租赁承包食堂食品卫生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校长。学校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必须建立准入制度,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做到职责明确。学校卫生管理机构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食堂食品卫生管理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准入制度并对每次检查进行记录。
以简单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食堂,应当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备案登记,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履行好自身管理职责,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学校每年进行两次视力测试
学校应建立学生一年一次健康体检制度,特别要对全体学生每年进行2次视力测试,建立相应的学生健康档案和卫生保健室资料。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个体与群体健康评价,分析学生主要健康问题,提出改善学生健康状况和进一步检查的建议,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中小学校应在冬春季节以及传染病流行时期根据情况实行传染病晨检制度。学校应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本校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