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湖北、上海等地私进大量工业用盐,然后将这些工业盐贩卖给蚌埠、宿州等地的个体熟食摊点,从2005年至2008年的3年间,张超和金永二人贩卖工业用盐多达上千吨。在2008年9月的一次私盐贩运中被蚌埠警方查获,经蚌埠市疾控中心检验发现,这些工业盐中不含任何碘成分。昨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两人进行法律制裁。
据了解,2008年9月17日下午,蚌埠市警方在一辆驶往宿州的货车上查获盐5吨,同时抓获货主金永。之后,警方在金永的租住房内查获盐9吨。警方进一步审讯获悉,货主金永是和另一名男子张超进行工业盐贩卖活动。根据金永的供述,另一犯罪嫌疑人张超随后被警方抓获。
经警方审讯得知,自2005年以来,张超伙同金永,为牟取非法利益,密谋购买工业盐充当食盐销售。2006年,张超、金永两人专程前往湖北省,结识了该省某化工企业的业务员陈某。双方就购买工业盐达成协议。之后的2006年至2008年3月间,两人先后多次从其处购买工业盐999吨;2008年4月至5月,两人从一化名“王义”的人手中购买工业盐110吨;2008年6月,两人与上海市某化工企业业务员陈某建立了联系,购买工业盐220吨,经认定,张超参与70吨。
法院审理查明,张、金二人所购买的工业盐是没有经过精加工的大粒粗制盐。根据蚌埠市疾控中心对查获盐的检验报告单显示,这种盐不含碘。另据张、金二人交代,这1000多吨工业盐绝大多数被他们通过零售或批发的方式卖给了蚌埠市和宿州市的个体熟食摊点,每吨获利上百元。
张、金二人被蚌山区法院以牟取不法利益,用工业盐冒充食盐进行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超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金永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