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把可乐当作日常饮料天天喝,偶尔摄入点咖啡因当然没有任何问题。但是现在很多人已经习惯用可乐代替水来解渴,积累过多,难保不会对身体产生副作用。”
“人体对咖啡因的吸收率高达99%,这些咖啡因可以被传送到人体各个组织和器官,能刺激中枢神经,并会引起系列效应。”
春节长假期间,与亲朋好友聚会时,家中的小孩总是叫嚷着要喝可乐,这引起了国内知名职业“打假人”王海的关注。
2009年2月6日,王海在杭州世纪联华超市的华商店购买了一罐330毫升的可口可乐。在这罐可乐的罐体上,王海发现,虽然标注配料中含有咖啡因,但是并没有标注咖啡因的具体含量,这一细节引起了王海的注意。王海随手又拿起货架上其他品牌的饮料,在同为咖啡因饮料的“红牛”饮料包装上,王海发现,“红牛”不仅明确标注了每罐饮料含有咖啡因50毫克,并且明确警示:“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
为什么可口可乐饮料中明明也含有咖啡因却没有标注含量?王海心存疑虑,回到家后,在可口可乐(中国)官方网站上,他了解到,一罐330毫升的可口可乐含有约40毫克的咖啡因。由于之前王海曾听说经常食用咖啡因会让人成瘾,而家中的小孩也总是要喝可口可乐,王海怀疑,可口可乐中的咖啡因可能会导致小孩饮用上瘾。
事实上,早在2007年,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就宣布,将在其美国境内销售的所有饮品标签中,加注咖啡因含量等方面的内容。但是,在中国销售的可口可乐等饮料,却没有做此标注。此外,在2006年,可口可乐、百事等公司就早已达成一致协议,停止在欧洲市场上对12岁以下儿童进行饮料广告宣传。同时,这些企业还将停止在小学校内出售软饮料。其目的就是为配合欧盟开展消除青少年肥胖的运动。
王海告诉《北京科技报》,他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无视中国消费者的健康,是缺乏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的体现,属于恶意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另外,可口可乐也未对中国儿童进行限售,没有停止对中国儿童进行广告宣传,这是一种歧视行为。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2月6日,王海一纸诉状,将可口可乐(中国)的合作伙伴、专门生产和销售可口可乐系列饮品的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以及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华商店)双双告上了法庭。
2月8日,王海去澳门豆捞萧山店吃饭,席间,他惊讶地发现该餐厅销售的可口可乐(330毫升装)的标识和涉讼可口可乐的标识不一致。涉讼的可口可乐(2008年7月30日生产)将咖啡因标示为“香料(包含咖啡因)”,但是澳门豆捞萧山店销售的可口可乐(2009年1月4日生产)将咖啡因标示为“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焦糖色、磷酸、咖啡因)、食用香料”。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12月20日下发《关于对食用香料香精市场准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质检食监函 [2008]317号)所附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香料品种目录》,并未将咖啡因列为食用香料。
王海表示,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作为专业食品生产企业,应该知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内容,也应该知道咖啡因并不是香料。其2009年之前,将可口可乐含有的咖啡因标注为香料,完全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欺诈行为。
“2月10日,我又拟了一份对可口可乐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并递交给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王海说。
很快,2月9日,可口可乐(中国)针对此事发出声明,咖啡因等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安全性,已被世界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及其它权威国际组织所认定。
声明表示,该公司“可乐型”含气饮料中添加咖啡因是符合中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同时,国家并无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标明咖啡因的含量或任何警示用语。因此,该公司“可乐型”含气饮料标签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在声明中,可口可乐(中国)还表示,“可乐型”含气饮料中咖啡因的含量相当于等量咖啡的三分之一或茶的二分之一。人体摄入的咖啡因并不会在体内蓄积。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软饮料中的极少量咖啡因对人体有害。而含有少量咖啡因的饮料是公认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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