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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部门消费警示节日购食品牢记十三个不买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12/7  

    元旦、春节即将到来,各超市和食品店又将迎来新的消费高峰。近日,质监部门发出消费警示:节日购食品牢记十三个“不买”。

    一、消费选择:不买过于便宜的粮、油、饮料及其他食品,以防上当受害;不买死的黄鳝、甲鱼、河蟹、乌鱼和贝类,防止食物中毒;不买畸形的鱼、蛋、瓜、果,绿骨猪肉,或色泽、外形等与正常食品有明显不同、看起来有“恐惧感”的食品,防止食用致病“激素食品”或“化妆食品”;不买用旧化肥袋装盛的食品;不买来源可疑的反季节瓜果、蔬菜;不买无生产厂家名称、无厂家地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不买未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S”质量安全标志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5类食品;不买已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买虽未超过保质期但因保管不善已有变质迹象的食品;不买色素较重的食品;不买散装食品,特别是无防尘、防蝇、温控设施和在日光下曝晒的散装食品;不买卫生条件差、无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小作坊、小商店、小摊贩经销的食品;不买疑似仿冒、假冒和虚假宣传的食品。

    另外,国家卫生部曾提醒过的10种食物不宜多吃,这10种食物是:松花蛋(皮蛋)、臭豆腐、味精、方便面、葵花籽、菠菜、猪肝、烤牛羊肉、腌菜、油条。

    二、维护权益: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必须向销售者索要正规发票,发票的内容要齐全、具体,并与所购食品相符。因为消费者购买食品后,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品事故,有发票作依据,生产者、销售者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消费者购买食品后,若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消费者首先要保护现场,尽量维持所购食品原状,能辨识该食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要封存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采取剩余可疑中毒食品,以备送检。如果消费者购买或已食用的食品确实有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温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