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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过期食品 退货几多坎坷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12/1  

    消费者在大卖场买到过期食品,消费者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解决,而商场方面却说,这些过期食品不是从该超市购买的,其出售的“牛肝菌”都在外包装上做过“记号或暗号”。这一说法受到消费者的质疑:超市所谓的记号岂能算食品外包装上的“标识”,这“标记或暗号”又岂能作为法律依据。

  结账后发现过期食品

  据韩小姐介绍,几天前在共江路某大型超市购买了400多元的食品,结完账,她看到购物车中的“美味牛肝菌”过期半个月了,她买的5包牛肝菌都是2008年11月2日生产的,而保质期只有12个月。

  韩小姐当即与服务台交涉,服务台把干货柜的人叫来处理。 “促销员”态度蛮横地说,这批货没有记号和暗号,怀疑不是刚才从超市购买的。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韩小姐认为超市人员态度蛮横无理,执意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结果超市仅同意退货,赔三包同样的牛肝菌。韩小姐不答应,要求超市负责人出面进行处理并向顾客道歉,对方却回答领导不在。

  促销员称此货无记号

  无奈之下,韩小姐向附近工商所投诉了此事,随后,超市给了工商所一张“证明”,解释超市所出售的牛肝菌,在外包装上都用笔做了“记号”,以此来证明韩小姐的5包牛肝菌不是在该超市购买的,韩小姐要求用手机拍下这张所谓的证明,但被拒绝了,要求复印一张,也遭拒绝。对此,韩小姐和姐妹们很恼火,“我们岂能在其它商店购买5包过期的牛肝菌,随后带进超市进行‘调包’来骗取赔偿?工商所个别人员又岂能轻易相信这张所谓的 ‘证明’,而挡住解决问题的渠道? ”

  顾客要求查监控录像

  韩小姐认为,食品外包装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印制的,超市在外包装上做所谓的“标记或暗号”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更何况这些所谓的 “记号”并没有向广大消费者明示,岂能以“记号”作挡箭牌来推卸管理和服务责任。倘若顾客是故意做“调包计”骗取赔偿,超市方面完全可以查看当日卖场内的监控录像,把事情弄个水落石出。韩小姐与姐妹们执意要求该超市给明确的说法,不能冤枉了她们,并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予以处理。

  超市诚恳道歉并赔偿

  记者对此与相关超市进行了沟通,超市方面解释说:促销员确实用水笔在外包装的条码上涂了很小的记号,韩小姐所买的牛肝菌外包装上并没有记号,到工商所也进行过调解,但顾客要求太高。

  随后,超市相关负责人与韩小姐进行了当面沟通,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工作上确实有欠缺,诚恳地向韩小姐道歉。这件事本身对超市也是教训,他们应该规范上架产品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对临近过期食品的管理。双方经过协商,超市进行了赔偿。

  昨天下午,相关工商所负责人给本报致电表示: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商家确实压力很重,工商方面也有为难之处。工商所个别人员在处理这起投诉中有问题,处理上不谨慎。商家如果怀疑顾客有“诈”,那就要拿出证据,谁主张谁举证,促销员或超市点上去的 “记号”并不是商品的标识,更何况这种不规范的记号难免存在漏做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