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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征求意见 拟重罚第一责任人 |
文章来源:深圳特区报 更新时间:2016/10/25 12:0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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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呢?生产经营的食品出现问题,不仅要处罚食品经营单位,对于第一责任人也要给予处罚金额20%的重罚。 深圳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征求意见 据深圳特区报消息,昨天,《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市人大常委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由此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变身”而成。 圈重点:《条例(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亮点? 1、网购食品出问题平台先行赔付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场开办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确定各自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消费者通过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支付购买食品费用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并可以按照约定向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追偿。 2、对食品经营商场实行分级监督 今后外出吃饭,购买食品,深圳市民还有一个重要判断标准——食品经营者的安全级别。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对食品安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状况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种级别。食品安全等级评级信息应当在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相应级别的公示牌。 3、政府应设食品安全总监及督导员 《条例(征求意见稿)》分别规定了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并创设了食品安全总监、督察以及督导员制度,重构了政府食品安全监督机制。 食品安全总监组织领导本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监督管理措施,并直接对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督察负责协助食品安全总监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为缓解基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不足,《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区政府在社区设立食品安全督导员,在食品安全督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履行巡查登记、现场快检、隐患排查、信息收集、宣传教育、指引培训、投诉调解等辅助食品安全监督职责。 4、抽样检验以监督性抽检为主 《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抽检分为评价性抽检和监督性抽检,评价性抽检是根据年度计划实施抽检,目的是反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监督性抽检是针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多、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实施抽检,目的是以问题为突破口,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针对部分市人大代表反映的关于监督性抽检运用不足和结果不够公开透明等情况,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政府抽检以监督性抽检为主,评价性抽检为辅,结果均应当向社会公布。 为了保证抽检的科学性和结果的准确性,《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抽检取样的来源和方法、确定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包括采用随机数表或者计算机技术选样、系统选样和随意选样方式选取食品样本,实行分层次抽检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创设了外地抽检制度,即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到长期供应深圳市场的外地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开展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抽检。 5、食品安全有问题直接处罚到个人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自我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不仅要处罚企业,更要直接罚到责任人。 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时,除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同时对第一责任人处以处罚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处以处罚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据介绍,处罚到个人,有利于企业内部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并执行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