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11/20  

    昨天,卫生部发布并施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其中特别规定,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规定指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规定还指出,2009年9月1日之前,按照以往《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使用上述香料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