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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规定10岁以下儿童不能代言广告 |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更新时间:2015/7/15 19: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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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名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等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今年9月1号开始施行的新《广告法》,将对以上问题作出规范,其中,禁止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发送垃圾短信广告最高可罚3万元。 今天上午,广东省工商局召开全省工商系统贯彻实施新《广告法》电视电话会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对新法进行了解读,他介绍,新法对原来的很多内容和规定进行了扩充和细化,加强了市场监管。 禁止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广告 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 同时也规定,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再为广告代言。在法律责任当中也相应规定了广告代言人违法推荐或者证明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此外,新法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张国华补充解释,不能做代言人并不意味着不可以拍摄广告。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保健食品广告目前鱼龙混杂,针对这一现状,新法中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此外,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也规定禁止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针对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新法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针对时常自动弹出的网页广告,新法也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针对以上两项情形,新法明确了法律责任,如果违反规定,都将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张国华介绍,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建设国家广告数据中心,对全国广播、电视、报纸、重点网站进行统一的广告监测,统一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标准,组织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查屡教不改、跨地区发布、欺骗消费者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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