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观点:药品打假为何这般难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更新时间:2014/12/16 10:37:55  

日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全省范围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并在近日公布了抽验结果。结果显示,包括清远在内的多个地级市药品市场上存在劣药,其中氯霉素滴眼液多个批次被检出不合格。据了解,本次共抽检了1322个药品品种的8201个批次,其中全省有280个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50个品种的319个批次的药品为劣药。清远药监系统表示,对于抽检发现的假劣药品,已经依法进行了查处,同时追查假药来源。

  从修正药业虚假宣传,到狂犬疫苗造假,再到铬超标的“毒胶囊”,近年来药品安全问题频发、药品安全事故频现。相比之前的药品安全事故,不合格药品显得有点“太low”了,可是,其中潜藏的隐患却不能不引起重视。

  笔者认为,药品市场的消费者不是一般的消费者,而药品贩子和药店,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家。药品销售的整个环节,应该作为公共安全列入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视线,上升到生命权保护的高度。

  虽然之前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地要求打击假药,事实上,取得的效果却又极其有限,很多假药仍然在药店和医院大行其道。事前监管显得很是乏力,只能寄希望于有力的事后严惩。

  但查阅我国相关法律,一个现实是,制售假药犯罪成本过低。《刑法》第141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则应当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名参与打击制售假药犯罪的警员称,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制售假药者,一般都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缓刑。往往打击行动还没结束,早期抓获的制售假药者已缓刑获释,甚至重操旧业。显然,1997年制定的法条对今天的制售假药者形成的威慑力还是有限的。制售假药,应当提升到与投毒罪相等的高度,我们期待相关法律条文能与时俱进,进行修改。

  打击假药,自然要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执法弊端。事前监管失效,事后惩罚又乏力,这正是药品打假的难处所在。如果不制定严格的问责追究制度,哪怕掀起一波打击假药新高潮也是于事无补。

  撰文/整理 刘秋宜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