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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五一起实施 禁用驰名商标作宣传 |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更新时间:2014/4/16 10:0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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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明确禁止生产者、经营者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专栏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据了解,目前,广东省驰名商标总数达到445件,位居全国首位,其中广州也拥有70件。虽然申报驰名商标花费了很多人力物力,但新规实施,很多企业也只能弃用来之不易的称号。 “中国驰名商标”这个曾经让众多企业趋之若鹜的金字招牌,将在今年5月1日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记者调查发现有超市已采取一刀切的形式,届时将对所有印有驰名商标的食品进行下架处理。假如一刀切,有企业认为将对整个食品行业带来上千亿元的损失。 有超市本月已拒收 驰名商标产品 连日来,信息时报记者走访市场发现,标注有“驰名商标”的食品仍然随处可见,记者就此询问广州天河区某超市销售人员,但对方表示并未听说相关规定。另有超市销售人员表示,“这是领导考虑的问题,我们管不了这么多”.记者观察发现有的品牌甚至擦边打出“着名商标”等字眼。 昨日,一食品企业向记者出示了某超市本月11日发给供应商的通知(见右图红圈处),上面要求供应商根据新法规联合厂家自查,违反新规的产品在5月1日前下架,4月11日起,对产品包装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一律拒收。并称供应商若在5月1日前未自觉核查对存在违反《新商标法》规定的产品进行下架处理,或今后供销的产品在标识方面存有违反新规的,经公司和政府部门抽查发现,供应商要承担政府部门的经济处罚,公司也将对违规企业重罚。 百佳超市、华润万家、以及沃尔玛方均回应,新法规实施后会严格执行,不再销售有驰名商标标识的产品。但有超市人士私下对记者表示,由于法规界定不清晰,究竟是以五一作为生产日期的界限,还是一刀切,其实超市也颇感困惑。 有企业积极应对 据悉,米老头食品早在4月初就给经销商发函,称已经致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得到的回复是会考虑延期,会在2014年5月1日出台关于新商标法对于中国驰名商标禁用的具体实施细则。 珠江啤酒相关负责人就告诉记者,目前已不再使用驰名商标用于宣传,去年底,企业就已按照新规定启动整改,宣传用品及一些相关材料都在去“驰名商标”字眼,记者登录其官网,发现此前相关“驰名商标”宣传内容已被删除。 广州的另一家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广州酒家集团也表示,去“驰名商标”化已基本完成,由于此前产品包装一直没有印有驰名商标字样,广告宣传方面宣传单页、海报等已逐步取消该宣传。对于此次损失,集团总经理助理赵利平不愿过多透露,仅说“广告牌取消重新制作费用不小,户外大牌要几十万、普通广告牌要几万,具体损失要看企业广告投放的大小来定。”此外,新政颁布过渡期,有自己的销售渠道一定程度上或许可以避免上述饼干企业遭遇的问题。 其实,消费者对“驰名商标”标注与否并不太在意,市民陈先生说,食品安全问题这么多,那么多大企业的产品也有问题,驰名商标又能说明什么问题呢?另有多位市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认为“驰名商标”并不影响购买选择。 酒业影响较大 相比起保质期一年多的饼干糖果等食品,保质期较长的酒类食品在这次的新规中所受影响较大。“时间肯定是不够的”,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秘书长彭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东省酒协于半年前将国家相关新规下发至协会下属各企业,但彭洪表示,对于白酒企业而言,这半年的改包装时间是远远不够的。他分析称,白酒相关产品都是成批量、大批次进行生产,而文件从下发到执行才一年不到的操作时间,这是极为不足、不合理的。 另一方面,近半年来受市场大环境影响,白酒销量下滑,也拉长了库存缓冲时间,对于企业而言进一步造成了更大的压力。彭洪认为,更合理的方法是按照产品的生产日期来执行,而不是以5月1日为时间节点对市场进行一刀切管理。 跟踪报道 穗工商:或在5月1日前下发细则指引 就5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所涉的生产企业及销售方如何界定其临界点等问题,广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昨日答复了记者查询,承认新商标法规定并未对此作细化界定,称“目前还没有过渡期间的相关细则及指导意见出台。预计可能在近期会有进一步指导意见,我们一旦收到将在5月1日前下发到企业。” 问题 执行时间界定有争议 此前,广东一知名饼干企业向记者报料称,去年9月23日已收到所在地工商局关于2014年5月1月禁用“驰名商标”的通知,而在此之前生产的产品已经发货,在市场正常销售。接到通知后他们马上制作新包装,但是包装材料重新制版、印刷,再到收货,前后需要三个月时间,这就意味着,到了今年“五一”,起码还有超过一个亿的尚在保质期内的饼干在货架上销售,假如执法部门来个一刀切,那损失会很惨重。该人士表示,回收也是不现实的,全国各地不仅是商超,每个小店都有在销售,光回收的物流费也不得了。且由于产品种类太多,短时间内要把300多个条码全部更换也是不现实的,同时目前库存的132万元旧包装要浪费。 该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是规章,不论其效力等级是高是低,都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对于公司5月1日前生产的带有“驰名商标”的产品,工商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并称与广东省工商局及国家工商总局监督管理处咨询过,他们一致在口头答复,2014年5月1日起,工厂不能生产带“驰名商标”标识的产品。同时,2014年5月1日前生产已出厂的带有该标识的产品仍然可以继续销售,直至保质期满。 知名知识产权专家尹学谦律师表示,“驰名商标”原本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但长期以来,市场经营者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市场对驰名商标这种广告效应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饱受诟病的驰名商标制度异化问题。对于上述企业遇到的问题,尹学谦认为有些商品不是鲜活产品,流通周期长,法律应该根据产品不同情况来区分,企业可以和工商局沟通协调,或者换货换包装重新入场,而超市采取下架是为了避免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