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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烹协为霸王条款喊冤 北京市工商局逐条反驳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更新时间:2013/12/14 11:33:13  

“餐饮业霸王条款”一事持续发酵。中国烹饪协会于12日晚派专员向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国家发改委递交公开信,认为“餐饮霸王条款认定缺依据”要求北京市工商局整改致歉。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做出公开回应,表示规范监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对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规范,依法查处。

  □协会行动

  中烹协要求北京市工商局道歉

  对于工商部门公布的6类霸王条款表述,公开信指出,粗略看来相关文字确实较为常见,但正如北京市工商局官网新闻报道所言,这是工商部门“走访”、“收集”、“整理分析”、专家“充分论证”得来的;但从北京市工商局所公布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表述来看,存在着以偏概全、违法定性逻辑不严谨的问题。

  公开信不仅针对北京市工商局认定的6条霸王条款进行了反驳,还称北京工商“违法定性”理由牵强,餐饮企业权益亟须保护;甚至还指责北京市工商局行政干预违背了改革原则。

  公开信还称,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强调“市场”的作用,北京市工商局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有践踏市场经济规律的嫌疑。

  “鉴于此,我们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上级部门,能在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下,增强政府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强化政府监管的法治力度和服务意识,按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内容,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下,对北京市工商局的此次行政行为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公开道歉以消除社会舆论影响。”

  □官方回应

  工商总局称监管霸王条款是工商职责

  对于中烹协的公开信,国家工商总局官网昨天发布消息,称规范监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是《合同法》和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由于合同格式条款具有单方拟订、重复使用且不与对方协商的特性,不少经营者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作为合同弱势方的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大量存在,破坏了正常的消费秩序,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公害。

  “我们注意到,近期北京市工商局向社会公布并点评了留学服务行业、家装行业、餐饮行业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各类媒体也进行了相关报道”,该发言人确认,北京市工商局对相关行业存在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规范和监督处理,是对《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责的具体落实。

  对于中烹协指责北京市工商局行政干预违背了改革原则的说法,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改革;政府的职责和作用包括“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弥补市场失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工商部门的任务和使命;开展合同格式条款行政监管工作,是工商部门服务民生、维护公平的具体体现。对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规范,依法查处。

  □企业声音

  整治时机不对 餐饮企业太难

  对于国家工商总局的回应,中烹协新闻发言人边疆昨天表示“暂不表态”。边疆表示,目前商务部和发改委还没有做出回应。餐饮企业肯定会执行政府的规定,但也会通过行业组织向主管部门反映意见。

  昨天下午,中烹协又发出了“关于征集全国餐饮行业类似‘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意见呼声及情况影响的通知”,建议企业将相关内容及时反馈到协会,以便更好地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很多餐饮企业负责人表示,整治霸王条款的初衷是好的,但时机不对,没有进行周全的考量,因为目前餐饮业正经历寒冬。在维权方面,工商部门应该一手托两方,既要维护消费者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

  中烹协表示,10日中午,就有消费者自带酒水、食品到餐厅,要求免费使用餐厅包厢就餐;在与服务员产生语言冲突后,第一时间致电12315举报,并根据接线员的指点“拍照留证”。很多大中型知名餐饮企业负责人表示,不得不张贴出“欢迎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公告。

  对于最终集中反映意见如果宣告失败的话,将来餐饮企业是否将相应的损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边疆则表示“说不好”。

  □市消协

  霸王条款认定有理有据

  针对工商与中烹协关于霸王条款的争议,作为消费者“娘家”的消协昨天也公开表态。北京市消协表示,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认定有理有据,应当形成社会各界共识。市消协还公布了对餐饮企业酒水价格的调查结果,称餐饮企业所提供的酒水往往高于市场价格的1至数倍。

  市消协指出,虽然经营者在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拥有对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定价权,但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应当遵循公平交易、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市场规则。

  针对餐饮行业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市消协表示,餐饮行业在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应推进自律,履行社会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

  □双方PK

  1 关于“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

  中烹协:目前所有餐饮企业既为消费者提供反复使用的餐具,又为有消毒餐具使用需求的消费者提供更多一种选择。“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一般是餐具公司包装上的字眼,餐饮企业并非违法主体。

  北京市工商局:为消费者免费提供餐具,是餐厅应当履行的义务。餐具消毒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更没有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的权利。《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可见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餐饮企业的法定义务,其也应当承担消毒餐具产生的费用。餐饮企业不应当把相关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2 关于“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xx元”

  中烹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充分选择的自由。现实中,既有设定“禁止自带酒水”的商家,也有未设定商家。餐饮业与垄断行业不同,消费者完全可以用脚投票。

  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不仅有权选择在哪一家餐厅就餐,在同一家餐厅也有权选择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内容。以禁令形式拒绝与消费者就酒水问题协商,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排除了消费者选择消费数量、消费金额的权利,也容易产生浪费等现象。

  3 关于“减少订席须提前15天告知,否则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

  中烹协:提前的时长和收取的违约金比例,都是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并以协议来约定;《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中也强调双方可在协商的前提下,约定提前通知天数和合同解除的违约问题。将其列入霸王条款自相矛盾。

  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减少订席数量且未如约告知的,餐饮企业收取必要的违约金是合理的。但餐饮企业收取违约金的行为不能超出合理限度。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餐饮企业不区分实际损失大小,统一按照原订席数全额收费的做法,超过了受法律保障的违约金比例,也使餐饮企业的实际付出与收益不成正比。

  4 关于“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中烹协:提醒消费者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更是见诸于很多公共场所的民警提示内容,公安部门也要求服务行业尽到提醒义务,在民警提示中也会强调在提醒后丢失自负。

  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在餐厅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妥善保管自身财物,但餐饮企业不得以此为由免除自身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消费者在餐厅丢失物品的情况,如果是餐饮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餐饮企业就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5 关于“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中烹协:此条款被认定为霸王条款,意味着工商部门在鼓励消费者自带食品到餐厅就餐。

  北京市工商局:餐饮企业不能以消费者不听建议自带部分食品为由,免除其在全部就餐服务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保障义务,更不能剥夺消费者依法投诉的权利。餐饮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消费者的投诉权利设置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