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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发祥麻花疑遭傍名牌案 景祥林侵权并赔偿
文章来源:天津网  更新时间:2010/11/11  

 “桂发祥麻花疑遭傍名牌案”日前尘埃落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当事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由景林祥侵权并赔偿桂发祥7万元的原判。对于双方一直争执不下的桂发祥麻花的创始人以及相关问题,法院不予审理。

  景林祥被诉“傍名牌”

  今年春节前,天津市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总店有限公司将景林祥(天津)麻花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称景林祥在麻花包装盒上印制“天津特产十八街麻花创始人范桂林——亲传弟子景志刚执方监制”等字样是“傍名牌、搭便车”,因此,诉求景林祥在登报赔礼道歉的同时,赔偿其各项损失35万余元。

  今年5月底,市二中院经审理认定,景林祥公司在麻花包装盒上印制“天津特产十八街麻花创始人范桂林——亲传弟子景志刚执方监制”等字样,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使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定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包装物,在《天津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7万元。至于双方纠结的麻花创始人之争,法院称“无论是原告主张的刘老八,或被告主张的范桂林,均属商业史实之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裁决范围。”此后,当事双方均不服判决,双双上诉。在市高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仍然纠结于这一纷争。

  创始人之争超“诉讼范围”

  市高院经审理认为,景林祥公司侵犯了桂发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另外,法院认为,天津传统食品“津门三绝”中,麻花食品的“津门一绝”特指十八街麻花。景林祥公司在包装上印有“津门一绝”字样,此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于双方争议的“天津特产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创始人范桂林——亲传弟子景志刚执方监制”的表述是否真实,法院认为不是判断商标是否侵权的标准。桂发祥公司主张的认定景志刚与范桂林“师徒合同”无效的上诉请求,法院认为,超出了桂发祥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且与本案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审理。

  来源:天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