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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美退市 跟风召回暴露药品管理机制不健全 |
文章来源:新法制报 更新时间:20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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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服用后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曲美等15种减肥药发出“退市令”。但消费者在前往药店询问时均被告知,可凭购物小票办理退货,关于赔偿问题就不清楚。 曲美事件不仅反映出我国药品召回与赔偿机制的无力与不足,更加反映出我国在药品管理方面的风险评估与监测机制的不足。法律界人士建议,目前我国在药品、食品、汽车和儿童玩具等四个领域内设立了召回制度,虽然有相关行政规章作出规定,但还需进一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曲美现已全面下架,药店门前的曲美体重秤见证过它曾经的辉煌 国家“退市令”促曲美下架 西布曲明是减肥辅助治疗药物,用于有肥胖相关风险的患者。西布曲明于1997年在国外上市,2000年获准在我国上市。 近年来,在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临床研究显示,使用该药可能增加受试者严重心血管风险(包括非致死性心梗、非致死性卒中、心血管死亡等)。 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西布曲明类药物发出正式“退市令”。本次列入下架名单内的西布曲明类减肥药物共15种,除了曲美以外还有澳曲轻、可秀、曲婷等,但多家药房表示这些药品之前没销售过。 南昌市民邓女士告诉记者,由于自身体重一直偏重,她各种减肥方式都试过,其中就包括服用曲美减肥药。她记得当年,花280多元购买了一疗程的曲美,在服用几次后,就出现心跳加速、口干舌燥,全身无力等症状,随即停止使用该产品。之前不知道原因,但现在她最担心的问题是,曲美减肥药的副作用到底有多大?会不会成为影响她健康的隐患? 邓女士说,曲美退市的消息她是从新闻报道中获悉的,作为服用该药品的顾客,她到曾购买过曲美减肥药的药店,发现曲美已悄然撤下柜台,但药店未设置专门的退货点。“咨询了几个推销员,大家也都说不出个究竟,”邓女士无奈地表示。 退货可以赔偿不谈太极集团态度引不满 尽管如此,曲美近日也陆续接待消费者的退货,南昌几大药店均表示,已接到厂家办理退货通知,但商家强调消费者退货须凭购物小票。对于消费者是否可以索赔,经销商均称未接到厂家通知。 记者走访南昌各大药店得知,退货成功者寥寥无几,有些药店表示,因半年前开始停售曲美,店内至今只退了一盒曲美。对于退货不成功的原因,大家坦言:“原因很多,有些消费者是吃得差不多了,有消费者是找不到购物小票,其中,很多消费者是不愿较真。” 11月2日,太极网上突然连发8篇声明,内容均强调太极集团是“具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并且“服用曲美均是安全有效的”。其中,在一篇题为《特别通知》的文字中,太极集团表示,公司的召回工作已于10月25日全面展开,并在全国各大零售药店设置了退货点,另开通400-8877-698免费咨询热线。但由于热线咨询人数较多,可能存在暂时话务繁忙情况。 针对太极集团只“召回”未见“赔偿”,消费者非常不满。太极集团一直在强调,自己的产品无任何问题,完全合乎国家规定,拒绝赔偿。对此,中国律师精英网顾问律师、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认为:太极集团应当根据药品对消费者所产生的不良反应的程度、副作用导致的后果等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据报道,日前,对于“曲美减肥药事件”的善后问题,太极集团看上去似乎松口了,将此前的“拒赔”,修改为“只要是合理索赔,会在法律范围做相应责任承担”。太极集团发言人在改口的同时,还坚称“曲美的安全性是经国家药监局鉴定出来的”,并表示目前未接到消费者索赔要求。 律师征集集体诉讼欲推动药品监管措施 按照太极集团发言人的说法,有人主张消费者提出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这是错误的观点。”尹富强律师表示,《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若某一产品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或威胁,获得相应的赔偿是理所应当的。针对有人说符合“国家标准”就不用赔偿,尹富强认为也是个错误的观点,人的生命健康权高于一切,若“国家标准”的瑕疵是造成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因素,国家标准的制定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月3日,北京律师黄志斌也以“北京西城律师”的网名在新浪微博上发布消息,征集长期服用曲美产品的消费者,准备集体索赔诉讼。黄志斌说,即使是合法生产的东西,只要给产品使用者造成人体损害,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在法律上就须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若要诉讼,消费者收集几样最基本的证据,包括发票、包装盒、剩余的减肥产品,对于身体有损害的必须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黄志斌告诉记者,目前为止,只接到了北京一位消费者的来电表示愿意诉讼,对于那条征集消费者集体诉讼关注较多的反而是媒体,并非消费者,这也说明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并不高。 “我希望全国其他地区的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黄志斌律师称,发起诉讼活动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包括自己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通过这样的案例,来促使厂商更具社会责任感,也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加强食品药品的监管力度,改进监管措施,而不仅仅停留在文件上。 “跟风召回”暴露药品管理机制不健全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此次西布曲明类减肥药最终退出市场,直接推手就是药品召回制度。在美国等一些较早建立药品召回制的国家,有关药品召回的程序、监督和赔偿等都规定得非常明确,而我国的药品召回制度则是近年来在实践中逐步建立起来的。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召回信息,被大家认为是“跟风”。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一直在跟踪国内外对西布曲明的最新研究和报道。今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发布了西布曲明的安全性信息,并要求企业修改完善说明书,警示用药风险。 今年10月,基于国际上对西布曲明的最新评估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组织了相关评估工作,综合对国内外监测和研究资料的评估结果以及国内临床专家的意见,最终作出了召回西布曲明药品的决定。 “如果美国那边上个月不主动召回,曲美现在会召回吗?”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表示,这种跟风召回的现象说明了我国在2007年发布实施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不够细化,尤其是药品安全的评估主动性不足。 邱宝昌指出,此次曲美事件不仅反映出我国药品召回与赔偿机制的无力与不足,更加反映出我国在药品管理方面的风险评估与监测机制的不足。 专家建议制定召回制相关法规 目前我国在药品、食品、汽车和儿童玩具等四个领域内设立了召回制度,并有相关行政规章作出规定,但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些机制还不够完善,还需要进一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邱宝昌认为,召回制度还应增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部分,相关赔偿机制应更上一层楼。特别是大面积召回的情况下,企业未尽责任的情况下,政府应当有所作为。希望曲美事件能够引起相关领域主管部门的反思,召回应该从制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另外,尹富强也建议,应当加大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改变固有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象。 江西财大法学院副院长熊进光教授提出,召回机制应进一步明确召回主体、召回时间、对消费者的赔偿等内容,特别是要明确药品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时的相关法律责任。同时,他认为,药品损害本身具有特殊性,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要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才能知道损害的发生,遇有这种情况,受害人仍可在损害实际发生后,向当时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