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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丹阳首例“十倍索赔”遇尴尬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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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实施,该法规定消费者若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工商部门介绍,消费时的购物小票、发票、信誉卡等凭证是维权中最有力也是最有效的证据,消费者一定要注意保留。
《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实施,该法规定消费者若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近日,丹阳市消委会受理了该法实施以来,丹阳出现的首例食品投诉:一包价值不到3元的熟花生米,消费者买回家食用时发现已变质,进而投诉商家。在丹阳市消委会云阳分会工作人员的协调下,销售花生米的商家明确称,消费者可凭变质花生米及销售小票到超市协调处理,然而消费者却无法提供相关购物凭证,最终无法维权。 工商部门介绍,消费时的购物小票、发票、信誉卡等凭证是维权中最有力也是最有效的证据,消费者一定要注意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