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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脆米”貌似“脆香米”企业不服处罚起诉工商局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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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常熟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香脆米”巧克力经无锡某副食品商行销售时,遭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查处,理由是该商品包装与知名商品德芙“脆香米”巧克力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对该副食品商行进行了处罚。常熟食品公司不服处罚,遂将工商部门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知识产权案件,判决维持了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2009年1月7日,被告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接美国玛氏公司举报,对第三人无锡某副食品商行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商行经销的“香脆米”与玛氏公司生产的“脆香米”包装装潢相似。被告认为该商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在初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对其未售出的674包该种产品进行了扣留,并于当日立案调查。同年3月23日,被告依法对商行进行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违法所得400.8元,罚款599.2元,合计1000元,上缴国库;3、责令并监督消除现存侵权商品外包装塑料袋。 原告常熟某食品公司得悉该行政处罚后不服该决定,于2009年5月向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同年7月该局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书,原告仍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查明,玛氏公司自1996年开始生产“脆香米”产品,产品在中国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外包装具有较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原告常熟食品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同年12月开始生产“香脆米”产品,同时为“香脆米”食品包装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2009年2月25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2008年9月,作为第三人的无锡食品商行开始经销原告生产的“香脆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行政处罚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作为县(区)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责和权限,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适当,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依法应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