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过期食品“回炉” 监管谁负责说法含糊 |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 更新时间:2013/10/18 14:00:01 |
|
近几年,全国一些地方相继曝出不法商家暗地“回炉”过期、霉变食品的恶劣行径,前不久又惊曝汇源、海升、安得利等知名企业被指收购烂水果榨果汁。记者采访了解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平阳县大批企业将畅销全国的“乡巴佬”鸡腿、鸡翅、鸭头系列熟食“漂白”“回炉”是一典型案例,其数量巨大,手段新颖、触目惊心。 监管过期变质的食品,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施行条例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有,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工具、原料等物品,处以2000元以上、货值额10倍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 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刘荣满对记者,国家相关法律的核心表述是“禁止”“清理”。这样的规定较抽象、笼统、乏力。如何禁止、清理?清理达到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重要问题法律规定都不太明确。还有,谁负责对清理的监管、用什么机制措施手段实施监管等,法律也缺乏全方位的规定和配套。法律有漏洞,商家才有空子好钻,以致在监管实践中难以操作,使法规难以落到实处。 苍南县、平阳县一些基层管理部门的官员说,厂家将过期变质的食品回收处理,或者废物再利用,然后改头换面重新销售也可理解为是一种“清理”方法。 2011年7月,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针对谁负责销毁、谁负责监管销毁的问题,温州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相关人士一致认为,食品的终端在商场,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食品卖到哪里就在哪里销毁,就地销毁的唯一责任人就是经销商。经销者必须对过期食品变质负全责,必须建立处理过期变质食品的台账,采取销毁的有力措施。 有关专家认为,根据政府职能分工,监管销毁的责任人应该是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同时要切实提高识别台账的能力,落实监管销毁的措施,定期检查销毁及记录。张和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