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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奥运标志被罚 遭处罚多方共担责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5/20  

   因月饼包装盒擅自印有奥运标志,销售商被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随后销售商将食品公司、包装装潢公司和包装制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赔偿损失35万元。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原告销售商承担50%责任、被告包装制品公司、包装装潢公司和食品公司分别承担30%、20%、20%的责任。

  2009年9月,某食品公司将一批月饼转售给销售商销售,但因包装盒上的图案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包装上使用了奥运“祥云”图案和“五环”标志,但未经第29届奥委会和国际奥委会许可,被工商行政部门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扣留未销售的货物,共计损失35万元。

  销售商缴纳上述罚款后,与食品公司、包装装潢公司和包装制品公司协商,要求三方赔偿其相关损失。因协商未果,销售商遂将三家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包装装潢公司辩称,自己接受某食品公司委托向包装制品公司订做包装盒,约定包装盒由包装制品公司设计、加工、生产完成后直接将货发给食品公司。故侵权的月饼包装盒图案是包装制品公司设计和加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图案的设计和制作者最终承担。食品公司同样认为月饼包装盒是包装制品公司生产,侵权责任应当由包装制品公司承担。包装制品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认为,作为销售方,应当对食品公司的月饼及包装盒尽到检验义务,以避免出现问题。然而,销售方未能尽到检验义务且在收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也未能穷尽法律手段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以尽量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销售方应对行政处罚后果承担一半责任。包装制品公司理应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确保加工的产品不存在瑕疵,包装制品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包装装潢公司和食品公司作为委托方,应当对包装制品公司加工的产品尽到检验、审查义务,确保其加工的产品不存在瑕疵,包装装潢公司和食品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是某一特定主体的义务,而是所有市场主体在设计、生产、销售各环节都应尽到的义务。各市场参与者也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尤其是对一些著名标志的使用更应审慎。如果不能确定,应向工商部门或律师咨询,特定标志的使用是应经权利人许可的。本案中,各主体都未能尽到相应的审慎义务,因此依据各自过错共同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