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1日徐大江在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正佳广场分店购买到由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王老吉凉茶(六罐装每件)二件,单价:20.80元,合计:41.60元。在产品的包装上有宣传“王老吉五十六个民族祝福之旅大型全民健身系列活动 活动内容:情系北京,全民齐心送祝福!您想成为万众瞩目的祝福使者吗?您想亲自……就有机会参与2008年在北京的祈福盛会,同时赢取纪念金币(共2008枚)方式一:……方式二:购买王老吉‘祝福北京’促销装,发送刮卡内的祝福密码就有机会获得更多的奖项。等相关内容。徐大江于2008年6月22日晚19:53分按所购商品包装上的方式进行参加,得到的回复是“感谢您参与王老吉‘祝福北京’活动您如若获奖将有专人通知您。”的相关内容。
在收到上述短信后,徐大江找遍了整个涉案商品外包装,也未见到有关开奖时间的提示及本次有奖销售活动的中奖率。
后经徐大江向有关部门咨询,得知国家工商总局有个《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该文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第七条规定 “违反第六条规定,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徐大江认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举办有奖销售应当标明各奖项的中奖率,兑奖时间,以便消费者选择。但是,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在举办的本次有奖销售活动中,没有向消费者明示因购买涉案商品的中奖率,兑奖时间,其行为应认定为欺诈。
于是,在2009年7月13日徐大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正佳广场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退还货款41.60元,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作为举办本次有奖销售活动的组织方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并由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徐大江因发送短信产生的短信费0.10元,同时要求销售方、生产方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过天河区人民法院的依法审理,判决由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正佳分店退还货款41.60元、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对其分店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赔偿41.60元并支付短信息费0.10元。而在这份判决生效后,上述三方均没有联系徐大江履行已经由天河区人民法院所栽判的结果,因此在2010年4月29日,徐大江依法向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债权债务。
笔者认为:一个企业不讲诚信欺诈消费者,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是不是公司所应思虑的“危”?从长远发展看,一个企业要寻求更大的发展必须注重企业信誉,从小处从小事做起。同时,人民法院还应该将被执行人相关信息披露在广东省信用网上,金融机构也将该被执行人信息纳入银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大江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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