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火锅里吃出8只蟑螂?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1/19 |
|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吴涛)顾客高女士在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梅林分公司餐厅就餐时,在火锅中当场吃出8只蟑螂,高女士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梅林分公司和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告上福田区法院,要求“小肥羊”书面公开道歉,一次性赔偿精神损失费200万元和医疗费160元。记者昨天从高女士的代理律师徐向辉处获悉,福田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高女士:吃火锅吃出8只蟑螂 高女士在诉状中称,2009年10月14日20时许,她与亲友在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梅林分公司餐厅就餐时,在火锅中当场吃出8只蟑螂。酒店执行经理张某某曾拿出1500元消费代用券要求私了,被高女士当场拒绝,高女士要求小肥羊作出书面道歉,双方发生了争执。最后,高女士及家人将汤锅作为证据带走。高女士称,此事对她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自此她对汤锅类食物产生恐惧、厌食和短时内不能进食等状况,使身体和心理遭受了巨大折磨和痛苦。 高女士在诉状中还称,事发后,被告极端漠视消费者权益,极不重视食品安全,拒不真诚道歉,甚至公然否认她在被告处就餐的基本事实。高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以书面形式公开向原告及广大消费者道歉;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万元;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60元;被告承担由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事情发生后,高女士还曾将深圳市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告上罗湖区法院。2009年11月26日,此案开庭审理。被告方深圳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代理人、法律顾问回应称,事发门店的营业执照上写明该店属于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深圳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不是一个法律主体,该店与深圳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没有直接隶属关系,被告主体不适合,也就是说原告告错了对象。2009年12月1日,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主张的事实与深圳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存在关联,也没有证据证明深圳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对高女士实施了侵权行为,据此,法院驳回了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高女士表示赔偿金将捐献出来 徐向辉律师表示,高女士之所以提出2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一是气愤。下馆子吃出苍蝇、蟑螂以及其他致病物,并不新鲜,但让人触目惊心的是在一个汤锅中一次性吃出8只蟑螂,直接造成了他的当事人腹泻和肠道感染等症状。二是对整个餐饮行业的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做出警示。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200万元,就是要让被告深刻认识到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对社会公众的重要性。高女士在诉状中郑重声明,如法院能支持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万元,她将把此款项全部捐献给社会福利事业或维权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