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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只扒鸡四人食物中毒 销售者赔偿6700元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12/14  

 母子三人食用了从小卖部购买的扒鸡后,全部食物中毒。三人遂将小卖部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赔损失。两审之后,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食品销售者应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因食品卫生造成食物中毒,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医药费、护理费等计6700余元。

    2008年8月28日晚,15岁的小伟在胡某经营的一家小卖部买了一只德州扒鸡,食用后,小伟和弟弟小志、妈妈苏某及案外人杜某四人均感到肚子疼痛。当日22时许,小伟母子三人到村卫生所治疗。当月30日,母子三人又来到一家中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型急性胃肠炎。此间,苏某找到胡某,反映食用胡某出售的扒鸡后食物中毒情况,胡某得知此事便到苏某家中取走吃剩下的扒鸡及外包装,准备与出售扒鸡的批发部协商。随后,胡某又与苏某一起将剩下的半只扒鸡送往卫生防疫站检测,其检测结论为苏某等人食用后的扒鸡带有金黄色葡萄球菌。同日该卫生防疫站将胡某商店未出售的与苏某等人食用的同一批次的两袋扒鸡进行了检测,结论为合格,无痢疾病菌。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苏某及两个儿子将胡某告上法庭。

    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证据,法院认为,三原告是食用了被告所出售的扒鸡造成的食物中毒。被告主张原告当时还食用了其他食品,不排除其他食品造成中毒的可能,但在庭审中,被告不能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应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因食品卫生造成食物中毒,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