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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剑指监管“软肋”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8/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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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开始第三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针对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对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等作出规定,旨在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管 9月初,三鹿婴幼儿奶粉被曝光含三聚氰胺,此后又有22个奶制品企业、69批次婴幼儿配方奶被检出三聚氰胺。据卫生部通报,截至10月22日,全国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住院治疗的婴幼儿还有3654名,其中较重症状患儿3名;累计已康复出院46717名。 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实行农业、质监、工商以及卫生等部门分管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管模式。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中,主要问题集中的原料奶供应站成为无人监管的空白地带,暴露出一些地方有关部门职责不清、配合不够的问题。 在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监管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草案增加了“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同时,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不够完善,缺少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渠道,在发生“毒奶粉”、“红心咸鸭蛋”等食品安全事故后,百姓不仅听不到相应的权威信息,更无从了解由此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 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草案增加了两条规定:一是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二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有专家认为,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有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便于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予以应对,可以促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更加科学、规范。 增加对小作坊和摊贩管理规定 目前,中国约有50万家食品生产企业。与西方国家以大食品企业为主的情形不同,我国成规模的企业仅15万家左右,大多数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这些小企业和食品摊贩分布广泛、流动性和隐蔽性很大,不容易监管,成为最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群体。 根据增加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规定,明确政府应当对其加强监管的建议,目前的草案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相应规定修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专家指出,这一修改不仅对小作坊和摊贩提出了要求,同时也对监管部门提出了要求,增加了针对小作坊和摊贩的管理规定,有利于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来源:华夏经纬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