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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好又多被判一赔十 普通食品拿银杏叶做原料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12/4  

 银杏叶始终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将银杏叶作为普通食品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均属违法!绍兴市越城区法院近期就一起消费纠纷作出判决,商家被判十倍赔偿。据悉,这是《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省有关“问题食品”十倍赔偿的又一起司法判例。

  【普通食品自诩能保健】

  提起此次诉讼的系绍兴县人王某。2009年6月3日,王某在绍兴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下称绍兴好又多)购得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万基牌“银杏叶软胶囊”12瓶计1869元。

  王某表示,该产品的一份宣传资料进行了医疗和保健功能的宣传,但事后他在查看瓶身包装之时发现,该产品既没有保健食品标志,也没有药品的批准文号,所标注的仅仅是卫生许可证号“粤卫食证字(2007)第0305A05115号”。

  最为重要的是,该产品的配料显示为“银杏叶提取物”。王某说,根据有关规定,银杏叶只能用于保健品,但不能用于普通食品。

  《市场导报》记者获悉,2009年7月,王某向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绍兴好又多作为食品专业经营单位,明知《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却没有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将违法产品上柜销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要求退还购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

  【银杏叶不得擅作原料】

  该案开庭审理之时,绍兴好又多辩称,原告十倍赔偿的请求没有依据,因为其销售产品时已取得产品生产者相关证照及产品质检报告,已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主观上不存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行为。

  绍兴好又多还指出,公司并非特定产品的专业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情况、包装上标识只是形式上的审查义务,而非实质审查义务。据此,绍兴好又多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越城区法院查明,2002年2月,卫生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并印发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该名单将银杏叶等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

  2007年10月,卫生部在《关于“黄芩”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中规定,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使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

  【好又多被判一赔十】

  越城区法院由此认为,虽然深圳万基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万基牌“银杏叶软胶囊”确已取得了卫生许可证,绍兴好又多也以此抗辩其销售上述产品并未违法;但没有证据证明,该产品中的银杏叶的安全性已经安全性评价或已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了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故根据卫生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到目前为止,银杏叶始终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否则构成违法。

  越城区法院特别指出,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50条已经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因此被告在该法施行后还继续销售涉案银杏叶产品,构成明知。

  2009年9月25日,一审判决下达,绍兴好又多被判以一赔十。在判决书中,越城区法院进一步确定,原告要求被告作为销售者退还其所购买的“银杏叶软胶囊”货款1896元并支付该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计1896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市场导报》记者获悉,因不服这一判决,绍兴好又多此后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