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沧州律师状告郎酒集团一审败诉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10/10  

 本报沧州电(记者代晴)白酒包装上未注明产地,配料仅写“水、高粱、小麦”,执行的国家标准也不明确,沧州律师韩甫政将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沧州一家经销商告上法庭(本报3月4日曾报道)。近日,记者从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获悉,韩甫政一审败诉。

  ■律师起诉郎牌双喜郎酒

  今年2月17日,沧州律师韩甫政在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两瓶郎牌双喜郎酒,发现白酒没有产地,包装上也没有注明具体的配料清单,仅写“水、高粱、小麦”,白酒标注所执行的国家标准也不明确,只是GB/T10781.1。韩甫政将郎酒集团及购物中心起诉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在包装上予以标注。3月3日,新华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该起诉。3月11日,韩甫政又向法院递交了《增加诉请和理由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在郎牌双喜郎酒包装上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和“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劝说语。

  ■郎酒称未标注相关内容不违法

  法庭上,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双喜郎酒是纯粮食酿造,没有直接使用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无需对此标注。由于原告购买的双喜郎酒生产日期为2008年10月17日,此间原告所要求的食品管理规定并未实施,而此前的规定允许不标示产地。另外,由于劝说语为推荐采用,并非强制性规定,所以双喜郎酒未标注劝说语的做法合法。购物中心也辩称,因其与原告起诉的事项无利害关系,所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以前,国家并没有要求食品标志应注明产地,被告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告,在2008年10月生产的郎牌双喜郎酒包装上未注明产地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另外,被告产品标签中按“原料:水、高粱、小麦”的标注和标准号都符合标准要求。由于标示饮酒的劝说语是推荐采用的,因此被告有权选择在该酒包装上不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和“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劝说语。因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购物中心没有关联,所以后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韩甫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