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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牌老窖”涉欺诈 法院将审天津“QS”第一案 |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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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第一天。市民王先生向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在本市某大型超市购买的“泸牌老窖”酒的QS编号与国家食品安全网上公布的编码不一致,涉嫌假酒或贴牌,属欺诈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该酒的销售商按价格双倍返还,同时判令生产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王先生委托,天津打假人林枫还以代理人的身份向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
昨日10时30分,接到举报的河西区工商局友谊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赶到友谊路与黑牛城道交口的华润万家超市二楼卖场。在酒类商品区域,工作人员看到了“泸牌老窖”的两种涉案酒,一种是大瓶装(3升)带包装盒的,另一种是小瓶装(125ML)没有包装盒的,产品包装上所示生产厂家为“泸州泸牌酒业有限公司”,QS编号都是QS510502100005。 林枫称,其委托人购买此酒后,致电四川泸州泸牌酒业有限公司,得知此酒并非该公司生产,其真正生产厂家为“四川泸州邻海酒业有限公司”。随后,王先生又登录国家食品安全网,结果发现,该产品标注的QS编号在网上根本查不到。此后,华润万家超市负责人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显示,这两种酒实际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果然与商品包装上标注的不符。 中午1时20分,一位自称泸州邻海酒业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的严先生匆匆赶来。其带来的一份委托合同显示,泸牌酒业有限公司已将“泸牌”商标有偿转让给邻海酒业有限公司使用。严先生称,他们厂虽然与泸牌酒业有限公司不是一家企业,但生产“泸牌”酒是经过厂家许可的。对于产品包装上QS编号为何与国家食品安全网上公布的编号不一致,严先生解释为“我们委托的包装印制企业不小心印错了”。对于“QS编号错了,无法证明产品是否安全,产品是否还可以销售”这个问题,严先生称:“我们已经意识到错误了,并且已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召回这个产品,只不过这家超市还没有来得及下架。” 河西工商局友谊路工商所能津铭所长表示,涉案产品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的调查。 昨天下午2时30分,消费者王先生向河西区法院立案庭提交了诉状和相关证据。河西法院审查了必要的条件后,当即予以立案,择日将开庭审理此案。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新法规对食品标识的规范化要求进行了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采用自创名称标识的食品标签应按上述两条规定加注类属名称,采用模拟工艺制作的食品,包括动植体相似模拟、人造合成物模拟等应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素”等字样。 新法规还规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对消费者产生特定或不特定危害,如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等要在标识中以中文标识加以说明。同时要求不得在食品说明中明示或暗示该食品可能具有某种药理作用、保健作用;不得以欺骗或误导的方式描述或介绍其生产的食品;不得变造、伪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冒用其他合法生产加工企业的身份标记或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