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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珍奥核酸配方有问题 王海状告商家索赔十倍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8/20  

  保健品未见疗效,曾经以职业打假知名的王海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王海(男,36岁)与被告北京某商贸中心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996元并给付原告所购价款10倍的赔偿金9960元。

    原告王海起诉称:2009年5月8日,他在北京某商贸中心购买了被告生产的两盒珍奥核酸(胶囊),每盒单价498元,共计996元。该产品包装及说明书标示珍奥核酸胶囊具有强身健体、增强免疫力等特效功能,但当他使用该产品后无任何疗效,后委托谱尼测试中心检测得知:该中心销售的珍奥核酸产品含有一种“人参皂甙”的成份。而该产品的生产者珍奥集团向卫生部申报的珍奥核酸胶囊产品配方的主要原料是绿豆、赤小豆、豇豆、黑豆四种,通过霉解技术制得,根本不可能含有人参皂甙成份。

    北京某商贸中心在未证实该产品是否符合人体健康标准前,却销售代理该种产品,严重违背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关于“销售的产品必须满足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而珍奥核酸产品违背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生产的食品标签、说明书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法律规定,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同时,该中心有义务知晓珍奥集团涉嫌私自改变产品配方而执意销售该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享受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知情权,欺诈消费者。北京某商贸中心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明知该食品存在违法宣传仪器疗效、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标准等问题,而肆意销售,给原告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给予原告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万会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