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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毒鱼干”上餐桌
文章来源:新民晚报   更新时间:2013/7/27 17:47:41  

不久前“敌敌畏”毒鱼干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在佛山三水,一些渔民以低价购进死鱼,用工业盐腌制晒干,再在上面喷洒杀虫剂“敌敌畏”和“敌百虫”,最后将这些“毒鱼干”销往广州、佛山等地,数量巨大。毒鱼干事件再次将食品安全问题引入公众视线,也对如何依法监管食品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什么有关法律规定很明确、相关执法也很严格,但类似毒鱼干这样的食品安全问题却依然层出不穷呢?我们认为,原因主要在两个方面。

首先,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与准确度有待加强。例如《食品安全法》第85条谈论法律责任时,列举了十种在食品生产与销售中禁止的行为,后面还加上了一条: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但是,对情节严重该如何认定、程度如何区分,《食品安全法》未给出清晰的界定。换句话说,就是禁止生产的产品还是可以生产的,只要是生产未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不会吊销许可证。此次毒鱼干事件中,问题鱼干中只有一个批次的鱼干中残留的杀虫剂含量较高,但因敌敌畏、敌百虫存在挥发性,有的批次鱼干去抽样时,杀虫剂挥发得差不多了,便可能无法检查出了。这样一来,因为检测不出、构不成严重的后果,则相关的生产、销售者就可以减轻甚至逃脱法律的责任。这就使得法律的威慑力打了折扣,既不能从根源上威慑问题食品的生产、销售者,也对执行造成难度。

其次,有关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还需进一步完善。比如在此次毒鱼干事件中,三水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坦言,政府在鱼干生产领域确实存在监管漏洞。《食品安全法》第77条规定了质监、工商、食监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等措施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但在实际监管中,存在着“有时间差”和“费用高”的问题,增加了执法难度和成本。

为此,依法监管食品安全还是应当从健全和完善监管体系、提高违法成本入手。首先,建立锁链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例如,对水产品的监管不仅要保证在养殖环节不出现添加的问题,而且在运输、储存和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监管;其次,建立食品安全违法的黑名单制度,避免一个生产经营者在一个地方被处罚之后换一个地方卷土重来;再次,也是最重要的,要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对故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企业和个人除了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外,一律吊销许可证,以杜绝其再次违法的可能性。(单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