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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粉大王五告省质监还是败
文章来源:新快报  更新时间:2009/3/18  

再一次诉讼昨日被海珠区法院驳回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李雪 通讯员 曹志明

  曾四次起诉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均败诉的“米粉大王”肇庆市鼎湖区鼎湖食品厂(下称“鼎湖食品厂”),屡战屡败后第五次起诉省质监局。

  鼎湖食品厂在申办两个生产许可证时,因认为省质监局存在多收费行为,遂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1760元。

  昨日,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 办第二个证收费应打折

  2008年1月11日,省质监局受理了鼎湖食品厂“其它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收取发证审查费2200元。同年2月26日,省质监局又受理了该厂“蜜饯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收取了发证审查费2200元。

  原告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非收费标准仍按照国家先行有关规定执行,即“审查费为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个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蜜饯制品”与“其它粮食加工品”应该按“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的标准,执行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也就是440元。而省质监局收取了2200元,应退还1760元。

  被告 蜜饯和粮食应是两码事

  被告认为鼎湖食品厂申请的“其它粮食加工品”和“蜜饯制品”是两种不同的食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在质检食监便函[2008]27号《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回复》中的规定,“对于不同类的食品企业申请,应当分别进行审查,分别收取审查费;对同类食品,多于一个申证单元时,审查费用增加440元。”因此被告对原告不同类的两个食品分别收取2200元行政许可审查费完全符合规定。

  法院 属不同类别应交两次钱

  海珠区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先后受理了原告“其它粮食加工品”、“蜜饯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在执行审查收费上,“其它粮食加工品”和“蜜饯制品”分属不同的食品类别,其生产设备、工艺也各有差别,“蜜饯制品”并非“其它粮食加工品”同序列食品增发的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按“蜜饯制品”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的标准,执行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采纳。

  被称为最牛民告官的“米粉大王”鼎湖食品厂,此前已4次起诉省质监局,但4次均以败诉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