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北京天赞餐饮售假 茅台告李鬼首战获赔12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2/17  

    昨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销售假茅台酒的北京天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2万元赔偿金。

    2007年11月9日,北京天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营业场所,当场查获准备销售的假冒 “贵州茅台酒”72瓶,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茅台酒厂认为,天赞餐饮服务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茅台酒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企业及商标的声誉,据此提起诉讼。

    昨日判决后,茅台酒厂代理人表示,该厂正在组建专业法律团队,针对高档餐饮酒店启动打假行动,“发现一起追究一起,保护好高端市场”。(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