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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终审“瘦肉精”案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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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终审“瘦肉精”案 08日17:06 北京8月7日讯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山东、浙江两地法院今天分别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公开宣判,一批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山东省商河县炼油厂原职工宋昌鹏、山东济南奥新科技公司原职员石垒,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工业酒精对人体有害、不能饮用的情况下,于去年9月将94公斤工业酒精勾兑成200余斤白酒进行销售,共计售出140余斤,致使一人饮用后死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 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今天作出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分别判处宋昌鹏、石垒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浙江省海宁市个体养猪户魏益明,在得知喂食“瘦肉精”(内含国家禁用药品盐酸克伦特罗)可使生猪多长瘦肉后,遂从农民孙志福处购得50克喂食生猪。今年1月,魏益明在得知生猪喂食“瘦肉精”过量后,为避免经济损失,在明知食用过量“瘦肉精”的猪肉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仍与孙志福商议将其7头生猪售出。这批生猪被宰杀上摊销售后,造成食用者40余人出现头晕、呕吐等症状。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今天作出宣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魏益明、孙志福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指出,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生命;同时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这类犯罪要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