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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捕杀中华鲟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3/4  

 案情介绍

    1998年10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62岁)和其子胡某(经鉴定系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责任能力),驾驶马力机帆船,在某镇水泥厂附近的长江江段,使用长150米、深2米的三层渔网,捕到一尾体长约3米、体重约250公斤的雌性中华鲟(俗称鳇鱼)。胡某某当即用铁钩将中华鲟的背部勾住,并用胶绳套住中华鲟的嘴,随船拖至横堤江边,抬上岸运走。当晚,胡某某持菜刀、斧头将中华鲟腹部剖开,肢解成四截,除去鱼籽等内脏,将239公斤的中华鲟肉卖给鱼贩高某和袁某,获人民币900元。后经群众举报,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将胡某某抓获归案,追回赃款779.44元。 胡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

    法律问题

    胡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谓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1、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但其子经鉴定系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其中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共96种,如大熊猫、马来熊、紫貂、貂熊、熊狸、云豹、豹、虎、雪豹、金丝猴、叶猴、豚尾猴、台湾猴、熊猴、蜂猴、长臂猿、儒艮、中华白海豚、亚洲象、西藏野驴、白唇鹿、梅花鹿、河狸、短尾信天翁、白腹军舰鸟、白鹳、中华秋沙鸭、玉带海雕、新疆大头鱼、白鲟、黄岛长吻虫等。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共162种,如小熊猪、猕猴、麝、鹅喉羚、塔里木兔、巨松鼠、黑颈鸬鹚、海南虎斑、天鹅、鸳鸯、四川山鹧鸪、灰燕鸟、唐鱼、花鳗鲡、川陕哲罗鲑、文昌鱼、宽纹北箭蜓、中华虎凤蝶等。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捕杀的是中华鲟。中华鲟被称为“研究生物进化的活标本、活化石”,是国家列为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严禁捕杀。

    3、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捕杀。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为渔民,对其捕到的是中华鲟(鳇鱼)是明知的,应放生而未放生,予以宰杀谋利,主观上是故意的。

    4、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如果没有取得特许猎捕证而进行猎捕,或者虽有特许猎捕证,但不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的,均属于非法猎捕,构成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三类: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

    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因为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本身,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惩罚,所以,在认定犯罪时,不以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案中,按照《长江中下游渔业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正常捕捞其他鱼类时误捕的珍贵水生动物,应即放生;已死亡的应报告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在正常捕捞时误捕中华鲟,如果立即放生,当然无可追究。但他既不放生,又不报告渔政管理部门,而是故意宰杀谋利,符合本要件。

    综上,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刑法341条及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问题结论 胡某某误捕中华鲟后,没有立即放生,也不报告渔政管理部门,而是故意宰杀谋利,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