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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笑味咪食品有限公司违法使用商标案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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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7年初,一些地方工商局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反映,在市场上发现潮州市笑咪咪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糖果外包装上使用的商标存在严重问题。 经查,潮州市笑咪咪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糖果包装上除了使用带有注册标记的商标外,还使用了“越南”、“Viet Nam”(越南英文国名)、世界地图等文字、图形,而且在世界地图中,将中国版图的大陆和台湾显示为两种不同的颜色,产生了不良的政治影响。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根据地方工商局提供的商标标识,认为潮州市笑咪咪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第8条第1款(2)项和(9)项的规定,并下发通知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局依法调查处理潮州市笑咪咪食品有限公司糖果商标使用问题,同时要求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迅速通知各经销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上述文字和图形的糖果;对继续销售带有上述文字和图形糖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第34条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案件评析 为了规范商标秩序,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的内容。本案中,潮州市笑咪咪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糖果包装袋上使用了带有注册标记的商标,同时还使用了“越南”、“Viet Nam”、世界地图等文字、图形。那么这些文字、图形是否是商标应该首先予以明确。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很多情况下,它与同样使用在商品包装上的装潢存在着某种联系,如商标设计的巧妙,也起到了具有美化商品的装潢作用,又如,一些装潢与商品本身的性质没有直接联系,使用后起到了商标的作用。综上所述,潮州市笑咪咪食品有限公司在糖果商品包装上标上明显的“越南”、“Viet Nam”、世界地图等文字图形,即使企业自己不认为是商标,但从效果来看,它已起到了商标作用,应视为未注册商标。 既然是未注册商标,就必须纳入《商标法》的管理范围。《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第34条中又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未注册商标使用行为的处罚措施,也就是说,在我国,不仅“禁用标志”不得注册,同样,也不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本案中,潮州市笑咪咪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第8条1款(2)项和(9)项的规定,其使用的同越南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不仅有损国家名称的尊严,并且易使消费者产生对商品出处的误认。使用的带有明显错误的世界地图,产生了不良的政治影响。众所周知,商标作为标志,还具有文化功能及传递信息的功能,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今天,运用法律规范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更具有现实的政治意义。 本案还涉及到对经销者经销违法商标商品的管理问题。有的同志认为,经销者不是商标的直接使用人,《商标法》第34条所指的使用未注册商标行为不包括经销企业,进行处理依法无据,这种认识是不对的。虽然经销者没有直接使用商标,但其经销的违法商标的商品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对进入流通领域中的违法商标的商品放任自流,势必造成商标管理秩序的混乱和产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在指导地方工商局处理此案时,首先要求地方工商局通知经销单位停止销售带有“越南”、“VietNam”、世界地图等文字、图形的糖果,如果销售者在接到通知后,明知销售的商品是使用了违法商标的商品仍继续销售,视同为商标使用人,应按照《商标法》第34条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