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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首例产销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判决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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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口琼山区人民法院对我省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啸天、邹桂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被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吴啸天邹桂华,均系琼山楚天椰果加工厂负责人。2004年3月8日,吴啸天、邹桂华经工商部门批准,开办海口琼山楚天椰果加工厂,两被告人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和椰果的外观透明及无异味,擅自从海口市场购买工业过氧化氢、工业氢氧化钠和工业盐酸等化工原料,并将该化工原料掺入到所生产的椰果中。自2004年3月至6月,两被告人共生产椰果7吨。另有3吨已投放市场销售。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吴啸天、邹桂华在生产椰果食品过程中掺入工业过氧化氢、工业氢氧化钠和工业盐酸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事实清楚,且又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而生产销售,危害社会,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啸天、邹桂华均不服判决,表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