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制售有毒食品案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3/4 |
|
甲醛是一种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化学品,但是,在市场上摆摊的林某却用甲醛浸泡鱿鱼,牟取非法利润。日前,宁德市蕉城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林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这是宁德市首例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进行判决的案件。 据介绍,林某自2003年3月以来,在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蔬菜批发市场从事加工、经营水发鱿鱼生意。为了让水发鱿鱼达到防腐、保鲜的目的,2004年8月6日林某在隔夜未售出的水发鱿鱼中加入了甲醛溶液进行浸泡。次日凌晨3时许,林某在销售该批产品时,被宁德市工商局、公安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扣涉嫌使用甲醛浸泡的片状水发鱿鱼34公斤。当天,经该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测,确认该批水发鱿鱼中含有甲醛。而按规定,食品中不得检出甲醛。随后,经省病控中心确检并出具定量检验报告,确认该批产品每公斤含甲醛26.88mg,属有毒有害食品。 2004年8月7日,林某被公安部门刑拘,同年9月9日被批准逮捕,12月17日宁德市蕉城区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