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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饮用水不同于生活饮用水 交叉标准将清理
文章来源:中国网  更新时间:2013/5/3 7:26:07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日讯(记者 王城)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瓶装水和自来水”标准对比的问题,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负责人接受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4月24日,国家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已经发布了《关于包装饮用水标准情况的简介》的声明,对我国饮用水管理和包装饮用水标准的进行公示和说明。明确指出:“包装饮用水加工、运输、储存与生活饮用水不同,因此,包装饮用水的执行标准不同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国经济网记者登录风险评估中心网站看到该声明,该声明表示,“饮用水包括生活饮用水和包装饮用水。生活饮用水指供居民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声明指出,“包装饮用水指采用瓶、桶包装的饮用水,目前按食品管理。GB10789《饮料通则》对包装饮用水做了分类,根据水的来源、加工方式等特点,分为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其他天然饮用水、饮用矿物质水、其他包装饮用水共6类。由于包装饮用水加工、运输、储存与生活饮用水不同,因此包装饮用水的执行标准不同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声明指出,“我国目前存在食品质量标准与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并存的局面。我国包装饮用水标准都是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制定的,涉及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既有食品质量标准,也有食品卫生标准。”

  声明显示,包装饮用水共有4个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的卫生安全要求基本涵盖所有包装饮用水。4个国家标准为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质量和卫生要求;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质量要求;GB17324《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规定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要求;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了除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之外的其他包装饮用水的卫生要求。

  声明中还指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各地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各地对除天然矿泉水和饮用纯净水之外的其他包装饮用水类制定了部分地方标准。如浙江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广东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净水》(DB44/116-2000)、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DBS50006-2011)、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山泉水》(DBS44/001-2011)等。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为了解决食品标准交叉矛盾的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全面启动了标准清理工作。该项工作将对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进行清理,计划于2013年底完成清理任务, 2015年底前完成现行食品标准整合工作。

  声明中指出,“包装饮用水标准也在清理范围内,相关标准中的安全指标将会进一步整合。”

  目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开设了食品标准清理专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的“食品安全标准”新浪官方微博也会及时公布食品标准清理工作信息和工作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