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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判决“金华火腿”商标侵权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3/4  

  近日,历时近2年的“金华火腿”商标权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上海市二中院作出对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一审判决。

  由于历史原因,金华火腿原产地生产的火腿却无权使用“金华火腿”商标。而地处杭州的浙江省食品公司成为“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因此,在金华火腿的产品上,不可避免地存在注册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由此引发“金华火腿”商标权纠纷。

  2003年7月,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南京东路泰康食品公司门店发现该店销售的火腿上印有“金华火腿”字样,生产单位是浙江省永康火腿一厂。为此,浙江省食品公司一纸诉状将销售商泰康公司和生产商浙江永康火腿一厂告到上海市二中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今年3月29日,上海市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我国,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原产地域产品均受到法律保护,只要当事人依照相关规定使用均属合法、合理。由于永康厂是经国家质检局批准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因此,永康厂有权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其生产、销售的火腿产品外包装、标签等处标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及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记。

  由于生产商未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作为销售商的泰康公司也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世界经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