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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北京饭店诉谭氏官府菜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文章来源:浙江商标网  更新时间:2008/3/2  

  案情回放

    原告北京市北京饭店(以下简称北京饭店)诉称,原告是“谭”、“谭府”、“谭家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四川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谭氏官府菜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了“谭”字样,在其经营场所悬挂的店内牌匾中使用了“谭府”字样,并在其经营场所悬挂的店外牌匾中使用了“谭氏官府菜”字样,上述行为分别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谭”、“谭府”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被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谭家菜”及有关“谭氏官府菜系自北京饭店引入的菜品”等虚假陈述,仿冒了原告所提供的“谭家菜”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谭氏官府菜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被告在其店堂内悬挂的“谭府”牌匾系书法作品,并非用于商业目的,“谭氏官府菜”牌匾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亦不相近似;原告指控的相关报道均是相关媒体的独立报道,并非原告的宣传报道,与被告无关;被告经营的谭氏官府菜具有更高的知名度,被告的店堂、服务与原告谭家菜餐厅差异较大,不会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谭氏官府菜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店堂内、外使用“谭府”、“谭氏官府菜”牌匾、在相关宣传报道中突出使用“谭”字,是否侵犯原告所享有的涉案“谭”、“谭府”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相关宣传报道是否对原告所主张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谭家菜”构成仿冒,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北京饭店作为“谭”、“谭府”、“谭家菜”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被告在其经营的酒楼所悬挂的店内牌匾上使用了“谭府”文字,该文字的字体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谭府”的字体有差异,但文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谭府”注册商标专用权。该牌匾上使用的“谭府”文字虽系书法作品,但该牌匾起到了标识和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结合该酒楼名称及所经营的菜品会将“谭府”文字与被告提供的餐饮服务联系起来,因此,该牌匾上的“谭府”文字系作为商业标识使用。被告提出的该牌匾系书法作品,并非商业性使用的服务标识的抗辩主张依据不足,不应支持。

    此外,被告在《北京晚报》刊载的《谭氏官府菜新菜新品》文章的题目中,突出使用了“谭”字,属于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谭”相同的餐饮服务的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该标识的行为,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侵犯了原告对“谭”文字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虽提出该文章系媒体的独立报道,与其无关的主张,但该文章内容为专门介绍被告经营的谭氏官府菜酒楼的情况,并附有被告的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因此可以认定该文章为被告发布的广告宣传报道。

    原告还指控被告在店外牌匾上使用的“谭氏官府菜”文字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谭”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整体隔离比对,二者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上有较大差异,无法得出“谭”是“谭氏官府菜”的实质部分的结论,亦无法得出二标识相近似的结论。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享有的“谭”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被告的相关宣传报道是否对原告所主张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谭家菜”构成仿冒,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法院认为,原告自1958年起经营谭家菜,通过多年的经营,已经使得“谭家菜”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的消费者所知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可以认定北京饭店提供的“谭家菜”餐饮服务为知名服务。但该服务的名称“谭家菜”系北京饭店的注册商标,其对“谭家菜”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因此,“谭家菜”不应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予以保护。原告提出被告的相关宣传报道仿冒了“谭家菜”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缺乏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本案原告主张被告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谭”、“谭府”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的诉讼主张,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原告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被告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及获利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