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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酸乳驰名商标案蒙牛胜诉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08/3/1  

近日,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建军(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超市业主)、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二审终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蒙牛集团胜诉,其“酸酸乳”未注册商标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据悉,这是我国法院通过民事诉讼司法程序认定的第一个非注册驰名商标。但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认定蒙牛的“酸酸乳”标志为驰名商标“仅对本案有效”,对其他企业无任何法律约束力。

    蒙牛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乳品企业之一,从2000年起陆续推出了以“酸酸乳”命名的系列乳饮料,并提出了外观专利申请,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使其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成为全国家喻户晓的品牌。2005年12月,蒙牛公司发现第一被告董建军正在销售由第二被告河南白雪公主公司生产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一样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酸酸乳”饮料特有的包装、装潢近似。

    呼和浩特市中院受理此案后,就“酸酸乳”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等方面进行了严格审查。法院认定,原告蒙牛乳业公司从2000年起就在其生产的乳饮料上突出、广泛地使用“酸酸乳”商标。虽然该商标中带有“酸”和“乳”等表明产品特征和主要原料的词,但经原告对该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对其宣传、推广费用投入的逐年增加,该商标已在实际使用中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虽然其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但已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同时,呼和浩特市中院对二被告在相同的乳饮料商品上使用原告未注册但已“驰名”的“酸酸乳”商标及特有的包装、装潢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普通消费者或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2006年4月13日,此案一审宣判后,白雪公主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于8月11日开庭审理,并于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