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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乐超市鲜肉保质期内变质 律师索赔被拒
文章来源:成都商报   更新时间:2014/4/30 8:21:49  

鲜肉保质期内变质 律师索赔被拒

  人人乐超市认为不排除顾客自行储存不当,同意退换货,但不接受按新“消法”赔偿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摄影报道

  法律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月26日15:50分许,消费者李女士从人人乐超市优品道分店买到牛里脊肉,回家后放在冰箱保鲜室;4月28日早上发现牛肉变味发臭,随后找到超市,要求索赔。李女士称,包装好的牛肉标签显示其保质期为4月26~29日,保质期内牛肉变质发臭,与超市产品质量直接相关,要求超市方按照新“消法”的规定给予最低500元的赔偿。

  超市方称,顾客提供来的牛肉的确已经发酸变味,但顾客从买牛肉到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相隔30多个小时,有可能因为顾客储存不当导致牛肉变质。

  超市买的鲜牛肉 两天后变质

  26日下午,家住万家湾的李女士在人人乐超市优品道分店购买了3块包装好的牛里脊肉,回家后放在冰箱保鲜室。第二天早上,她取用了其中2块牛肉做牛排,“当时就发现牛肉有点异味,但没有特别在意。”李女士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28日早上,她再次打开第三块牛肉时,发现牛肉已经完全变味发臭。“包装标签上清楚地写着保质期到29日,怎么2天就完全变臭了?”

  随后,李女士带着购物小票和尚未完全拆封的牛肉,找到人人乐超市优品道分店。李女士认为自己证据确凿,并确认超市提供的牛肉因储存冰柜温度较高,在没有销售前就已经开始变质。李律师要求超市方面按照新“消法”给予自己最低500元的赔偿,并公开承诺不再销售质量有瑕疵的产品。

  超市:不排除顾客储存不当

  据人人乐优品道店客服部工作人员介绍,李女士提供来的牛肉的确已经发酸变味,但顾客从买牛肉到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相隔30多个小时,完全有可能因为顾客储存不当导致牛肉变质。

  成都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负责宣传的陈经理表示,生鲜食品如果在购买时就存在质量问题,顾客应该可以一目了然地发现,即使当时没有发现,回家后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发现,而不是在购物发生后的第三天才提出质量问题。陈经理还表示,超市方面不排除是因为顾客自行储存不当而引起的变质。超市方面可以同意退换货,但不能接受按新“消法”最低500元赔偿。

截至成都商报记者发稿时,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李女士已经向成都市食药监局投诉了此事。

  省消委会提醒:

  应购物时及时固定证据

  李女士表示,由于自己也是一名律师,她在发现牛肉变质后的第一时间内,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首先找到当天购物小票,核对与牛肉包装上的标签一致后,对这些证据进行了拍照,不再继续拆除牛肉包装,将现有状况固定下来。随后带着这些证据材料前往超市沟通,将出租车票保留下来以确定事发时间。李女士还将整个交涉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尽管如此,仍然遭到了超市方面的赔偿拒绝。对此,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对于预包装食品引起的消法纠纷,往往事后难以固定证据,消委会多次发布相关购物警示,提醒顾客在购物时一定要当场确认、及时发现,并及时固定证据,以确保合法权益的维护。“之所以请求按新‘消法’赔偿,是为了让商家重视消费者。”李女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