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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酒包装标注遭质疑 GMP审查混同产品认证?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7/17  

“保健食品的GMP审查,被标榜为产品认证,生产企业的这一行为,意在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温州市民叶茂良日前通过《市场导报》维权QQ(541845077),对广告势头强劲的“黄金酒”提出了强烈的质疑。

 

【黄金酒GMP认证受疑】

这一名为“黄金牌万圣酒”的产品,是由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保健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009年4月,叶茂良在温州的联华超市购买了一盒,价格为132元。

该酒的包装上印制有如下内容:“国家品酒师大师级品鉴酒品”、“通过国家GMP认证”、“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据叶茂良反映,此后他浏览了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经查询关于认证的相关信息,却没有发现有“GMP认证”。

据了解,GMP是英文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一种特别注重制造过程中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GMP审查,对符合GMP标准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发给卫生许可证。

叶茂良指出,由此可知,GMP是一个生产规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合格并获取卫生许可证,才能生产保健食品,其实施单位是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可以发现,保健食品的GMP审查根本就算不上是一种认证。”叶茂良表示,《条例》规定,认证是由认证机构开展的合格评定活动,而卫生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不是认证机构,不具有认证资格,因此不能从事任何认证活动。

 

【厂家声称系行业习惯】

争对以上情况,导报记者多番联系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方面起先一直不愿作出回应。经再三追问,该公司公共事务中心最终作出了答复。

公司方面指出,黄金酒由五粮液保健酒有限公司生产,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销售推广工作。使用“保健食品GMP认证”字样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符合行业习惯。

公司提供的相关附件显示,一些机构(甚至包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个别文件中及相关网站也在使用“保健食品GMP认证”字样。不过,公司并没有提供该标注具备合法性的任何依据。

导报记者随后就“保健食品GMP认证”在google网站进行了搜索。结果显示,不少企业也自称通过了保健食品GMP认证,如“江苏瑞迪生公司通过保健食品GMP认证”、“蚁力神获保健食品GMP认证”等等。

此外,互联网信息中还充斥着含有上述字样的大量陈述,如“保健食品GMP认证培训班”、“GMP认证保健食品的第二次飞跃”、“引入GMP认证制度保健食品新规今起实施”……

保健食品GMP审查,究竟能否冠之以“认证”的名头?导报记者为此联系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则表示,保健食品GMP审查一直由卫生部门负责,是否属于认证,应由卫生部门作出解释。

 

【卫生部门否认认证表述】

经联系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该局食品科的一位人士则明确表示,保健食品GMP审查不属于认证。

《市场导报》记者另悉,投诉人叶茂良为了求证其判断,此前还去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提出了相关问题,如“卫生行政部门是否等同认证机构”,“GMP生产规范审查是否等同产品质量或企业管理、生产体系认证”等。

2009年6月8日,卫生部向其回复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答复,《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是该部发布的,属于国家标准范畴,GMP审查是卫生部门准予发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卫生部同样明确指出,卫生部门不是GMP认证机构,对GMP审查是发卫生许可证前的审查,不是认证行为。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九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