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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安全立法向香港看齐
文章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更新时间:2013/3/28 8:17:39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4月1日施行,各有关部门依据《条例》制定的相关配套文件,也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条例》大部分内容是对《食品安全法》的进一步细化,还有一些条款是结合首都实际创设的新内容。其中进一步明确了未来首都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确定预防为主和源头控制的理念,严格市场准入,加大食品安全保障控制力度。同时,积极推进安全食品供给体系的建设,更好地提升首都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强化主体责任。二是构建“两大体系”。即安全食品供给体系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三是建设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五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四是实行“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质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全过程管理”。将过去以“监管控制”为主的工作思路转变为“建设和监管控制”并重的管理思维。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条例》结合本市实际,首次明确界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和组织综合治理等5项职责。

  在食品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新修订的《条例》针对特大型消费城市的特点,借鉴香港等地按行业类别发放食品牌照的经验,将食品生产经营细化为19种具体业态类别,按不同业态类别分别提出不同的许可要求,施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同时明确了地方标准的制定,确立了区域协作机制,共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二是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般性经营行为、食品委托生产、进货查验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市场、庙会、展销会开办者及柜台出租者义务,利用自动售货机、互联网、邮购、电视电话销售食品,冷链贮存、运输、销售等多个方面,逐一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三是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条例》还健全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一是有关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和保护;要求区县人民政府在监测分析的基础上,要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及时调整生产结构,有效控制有毒有害物质对安全生产的危害。二是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特别是投入品使用,《条例》明确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从事生产,按照规定正确、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三是规范农业投入品经营行为;对农药经营者实行动态化目录管理。四是鼓励农业标准化生产,鼓励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建设食用农产品生产标准化基地,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实行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全程可追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