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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现职业购买人 专盯食品硬伤借机索赔 |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更新时间:2013/2/28 9:1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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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斤肉馅、5块蛋糕、几听啤酒、1斤蔬菜……这些超市中最常见的食品,成了一些人向商家要求赔偿、并以此获利的目标。 这样的人,现在已经有了一个专门的称呼——“职业购买人”。 记者近日从工商部门获悉,“职业购买人”几乎人手一本食品安全法规,整天泡在超市里,一旦发现食品存在过期、标签不规范等问题,他们便立刻冲上去把“猎物”买下来。 他们与上世纪90年代出现的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目标不同,却有着殊途同归的获利路径。区别在于:王海们的目标为假货,对准的往往是重视声誉的品牌厂商,获得索赔经常是通过法院诉讼完成。而“职业购买人”专门买存在问题的食品,不希望通过耗时费力的法院诉讼求得赔偿,他们的目的简单明确:“超市经营者,你摊上事儿了!” 案例 他们随身带着《食品安全法》 讲述人:通州工商分局梨园工商所工作人员赵云莲 近期,辖区数个超市连续发生这类投诉和举报。我在所里负责经济案件查处,印象最深的是一位东北口音的30多岁男子孙某(化名)。去年他从某大超市购买了几听国外品牌的啤酒,到工商所来投诉商家。原因是啤酒的中文标签上没有标明“贮存条件”。 一般商家和消费者都知道,进口商品须有中文标签,可是中文标签上应该有哪些内容,却不是十分清楚。而孙某掏出一厚本浅黄色的法律法规读本,书上已被各种彩色笔标注得花花绿绿。孙某翻到《食品安全法》一章,指着上面的条款说,第42条明确了预包装食品上的标签应当标明9类事项,其中第6项就是“贮存条件”。因此,超市销售的进口啤酒中文标签上没有标明“贮存条件”,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 孙某是典型的“职业购买人”,一本书、一杯水、一个录音笔,他就能在工商所“反客为主”,对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让常年办案的工商人员都为之惊叹。 根据孙某的投诉,工商局按照程序专程到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去进行调查取证,最终的结论是进口食品也须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孙某确实抓到了商家的“毛病”。最终,商家因违规被处罚5万元,而孙某也获得了2倍的赔偿。 其实,像孙某这样的“职业购买人”还有不少。他们整天在超市里转悠,查找超市中可能涉及违法违规的“硬伤”,他们丝毫不怕经营者认出来,相反还希望商家熟悉他们,了解他们的办事方式。因为只有这样,下次发现问题时,他们就不用再投诉或举报,很快就能和商家达成协议,拿到现金“赔偿”。 从某种意义上说,“职业购买人”不仅普及了法律法规,也促进了商家规范和守法经营。 声音 超市时常遭遇过度求偿 “动不动就提出10倍的赔偿金,或者非说食物有异味,变质了……”一家超市负责人则向记者大吐苦水:“我们时常会遭遇过度求偿的情况。” 昨天,通州工商分局消保科负责人告诉记者, 仅去年一年,就接到了来自“职业购买人”的40多起消费申诉和30多起举报。其中,一上来就亮明“职业购买人”身份的有近20人。而在房山工商分局,一位工商干部说:“有些人平均一两个月就见几次面。” 记者了解到,“职业购买人”中很多都是超市原来的促销导购人员,对超市情况非常了解。而最让超市等经营者叫苦的是,一些“职业购买人”经常提出过度求偿的要求,涉嫌干扰超市正常的经营秩序。 一位“职业购买人”从超市购买了几斤肉馅,以有异味、颜色不正为由索赔,最终获得300元“赔偿”;还有一位买了1斤蔬菜,因上面标签上“保质期”过期,当场吵闹,向超市索取500元赔偿。工商人员在遍查了法律法规后,没找到关于蔬菜“保质期”的规定,再加上蔬菜本身并没有变质,这一回,工商人员对“职业购买人”的行为不予支持。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大型超市负责人告诉记者:“超市经营品种成千上万,生鲜食品更是每天都要上柜、撤柜,难免有疏漏。如果超市在经营中被发现问题,我们可以接受消费者索赔,不论这些人算不算真正的‘消费者’。但是,有些人利用商家担心处罚、害怕被媒体曝光等心理,进行恶意或过度索赔,这种事也屡见不鲜。” 工商 不戴有色眼镜看待投诉人 有商家曾提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的才是消费者。这些“职业购买人”购买商品不是用于消费,而是以索赔为目标,不应该算“消费者”,不受法律保护。 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以往也曾因为同样的问题在法律界引起纷争。而时至今日,国内各地的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仍然意见不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结论也不尽相同。 “区分恶意还是善意消费,是不是知假买假,很难有证据认定,也不能靠主观判断,还是要看商家是否存在过错或者故意欺诈行为。”房山工商分局消保科相关负责人认为,不应戴有色眼镜看待投诉人。经营者销售问题商品给消费者,是一种违约。只有对消费者予以赔偿,才能对商家起到惩罚和震慑的作用。 记者向一线处理消费纠纷的工商人员了解到,一方面,这些“职业购买人”会以录音等方式记录工商查案过程,必要时他们还将祭出“行政不作为”的大旗。另一方面,由于“职业购买人”购买的大多为食品,就很难区分是否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如果投诉人手中证据确凿,经营者存在过错,对合理的申诉请求工商人员将给予支持。 昨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告诉记者,目前在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约定的情况下,“职业购买人”是不是因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实际上无法证明,而法律也并不禁止这样的行为。因此,工商部门“不戴有色眼镜看待投诉人”的做法是合适的,对净化市场有好处。而如果商家认为“职业购买人”的行为存在过度求偿或者扰乱经营秩序的情况,同样可以采取法律措施应对。 记者快评 让“购买人”起到积极作用 食品产业链条长、环节多,监管部门众多,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标准等更是数量众多。对此,一般消费者难以了解清楚,很多执法人员也只是对本部门法规熟悉知晓,对其他部门分管的部分不尽了解。因此,在我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前后,现实土壤就给了“职业购买人”以存在的空间。 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消费者如果偶尔买到了不合格食品,多数人的做法不会是一追到底,坚决索赔。而“职业购买人”无论从举证能力、诉讼经验都高于一般消费者,他们的存在,确实让现行法规“落到实处”,更有利于净化消费市场。 相关主管部门应尽早对“职业购买人”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以免出现同样的问题各地法院或行政部门处理结果却迥然不同。这样,才能让熟悉法律条文的购买人对净化市场真正起到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