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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开发票不能成挡箭牌 月饼岂可充当“办公用品”
文章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更新时间:2013/9/18 10:26:26  

原标题:月饼岂可充当“办公用品”(锐评)

  □名不副实的“办公用品”发票不能成为公款消费的挡箭牌。这样的要求,不能只靠逢年过节发禁令,关键还得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抓到位

  明天就是一年一度的中秋节。节前一个月内,中纪委三令五申要求切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强调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可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今年的月饼变得越来越“金贵”,竟然可以作为“办公用品”堂而皇之进入公款消费的行列,多家商家都可为消费者购买月饼提供“办公用品”发票。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像月饼这样具有“变身术”的物品还有很多,诸如食品、烟酒、服装、化妆品等等。这些形形色色以“办公用品”之名行公款消费之实的现象,早已是公开的秘密。难怪有人说,发票没有开不成的,只有想不到的。

  买商品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如实填写发票,是商家的法定责任。可明明买的是月饼,为何要开成“办公用品”?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对于消费者而言,显然是为了报销方便,巧立名目挪用公款请客送礼;对于商家而言,以可开“办公用品”发票为诱饵吸引消费者,满足消费者开发票的“特殊要求”,生意自然会越来越红火。

  双方这一唱一和,损失的是公共财政及国家税收,更是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秩序。因为,商场开的发票内容如果与消费者实际购买的物品不符,双方都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

  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的职责及处罚办法。

  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为什么有的商场和消费者还明目张胆呢?这与单位发票管理不严和执法部门不作为有关。因此,无论是党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建立健全发票审核制度,确保发票与其内容相符;税务等执法部门,应该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加强稽查,严厉惩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有人建议,可以通过重奖,鼓励公众举报。当然,这种方法不妨一试。但我认为,其实,制止这一乱象并不难,最简单的方法是,借鉴北京一家外资商场的做法:无论消费者是否需要,每一笔销售都由电脑自动出具发票,且发票上均清楚标明每一件物品的品名及单价。

  名不副实的“办公用品”发票不能成为公款消费的挡箭牌。这样的要求,不能只靠逢年过节发禁令,关键还得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抓到位。否则,“禁礼令”只能是“一阵风”。今天打击了公款购买月饼,明天也许又要出台文件打击公款购买别的东西。(王比学)